2024医疗纠纷代理意见范本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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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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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纠纷代理意见。包括原告和代理人基本信息。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对原告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被告过错致使原告残疾,应当负担的各项赔偿费用及依据,望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代理人签字,日期。
2024医疗纠纷代理意见范本

医疗纠纷代理意见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石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根据我们前期调查取证及刚才的庭审活动,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对原告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一)强行拉拢原告进行手术治疗

本次医疗纠纷的起因或者首发地是---市某某医院,2011年3月31日,原告在---市某某医院诊疗时,遇到被告某某中心医院某某大夫坐诊,当得知原告有腰椎管狭窄的症状时,某某大夫信誓旦旦的说这种病他能手到病除,在某某大夫的欺骗、引诱并强制下,把原告强行拉到某某中心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二)诊断不准确(鉴定意见书第四页最后一句话)

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诊断”(第四页)明确指出:太原市某某中心医院为被鉴定人所做主要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L4-5椎间盘突出“,将“腰椎管狭窄症”作为次要诊断,诊断不准确。

(三)手术治疗中的过错,采用了不当治疗措施

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该明知对高龄老年患者选择经皮穿刺微创单纯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根本不能解决椎管狭窄症,并容易导致患者术后症状较术前加重。但受利益驱使,为了收取医疗费用,故意未对患者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实际上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和职责。也就是说原告如果知道这种手术不会解决自己的病症时,是坚决不会同意做这个手术的。由于被告医疗措施采取不当,医方的手术未能解除原告“椎管狭窄”问题,纯属无效的手术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页“关于损害后果的分析”)

(四)被告在手术后存在过错,导致原告一直病痛至今并且只能卧床休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原告因为手术并发症问题,多次找某某大夫想问个究竟,但某某大夫一直推脱不予解释,更没有采取善后措施,以至于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越来越重,至今每天卧床休息。

二、因被告过错致使原告残疾,应当负担的各项赔偿费用及依据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7条到第25条的规定,被告应负担的赔偿费用有:

(一)医疗费16927.71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原告在被告处的医疗费为8927.71元,为减轻手术并发症的后期治疗费至少8000元。

(二)误工费2575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20条之规定,原告手术后就不能从事任何工作,2011年4月23日出院至2012年9月24日定残共误工515天。误工收入按每月1500元计算(家政人员、清洁工、最低工资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500元/月÷30天×515天=25750元

(三)护理费1860元

根据山西省护工标准每天62元计算30天。根据原告病例记载原告住院17天,再加上出院卧床养伤期间,都需要专人护理,保守计算30天。

(四)交通费100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22条,依据常理,原告手术住院期间及后期诊疗过程中,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1000元,也是很保守的索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23条及2008年《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原告主张17天的伙食补助费合理合法。

(六)营养费150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24条的规定。原告因被告的不当医疗侵权行为造成八级伤残,加强营养进行体力恢复是众所周知的常理,原告主张30天的营养费合理合法。

(七)残疾赔偿金108743.4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25条及山西省统计局2012年2月16日公布的《2011年山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23.9元计算,原告伤残八级,伤残赔偿金108743.4元。(18123.9元/年×20年×30﹪)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最高院人损解释第18条及山西省实际收入状况及司法实践,原告伤残八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赔偿15000元

(九)三次鉴定费用9500元

因被告对原告的不当治疗措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先后申请过三次鉴定,两级医学会鉴定及这次委托法院进行的司法鉴定。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以鉴定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以上九项共计181131.11元。

三、关于被告应该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

虽然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被告过失参与度拟为25﹪(20-30﹪),该鉴定结论仅是法院确认被告承担责任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至于被告承担责任的多少,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确认。不可否认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真实性,但从证据分类的角度分析,该鉴定结论的性质仍是民事证据的一种,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被告在本案中责任大小的唯一证据。并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立足点是本专业领域,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责任认定系从医学角度出发,不会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并因此负有的注意义务,所以具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若将医学层面上的责任简单等同于法律层面上的责任,仅从医学的角度认定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在认定双方责任的过程中,除了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外,还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原告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有没有责任。不管是太原市某某医院或者被告某某中心医院,都是正规的医疗机构,某某大夫也是在医院值班接诊过程中接待原告,所以原告没有任何责任。2、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被告系专业的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医疗人员,而原告作为接受治疗的对象,不但地位上被动,更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3、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并且这种告知义务是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故意不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使原告丧失选择决定权,所以给原告造成终身残疾和心里创伤的主要责任在被告。

综上所述,因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原告八级伤残,给原告造成终身身体伤害和精神持续痛苦,并且继续面临解决病痛的高额治疗费用。所以被告对原告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显而易见。被告应该承担至少40﹪的赔偿责任即72452.44元(181131.11元×40﹪).原告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况且被告作为负有社会责任的公办医疗机构,面对被自己无辜伤害的患者,应该拿出应有的诚意积极赔偿,以求得案结事了人和。

以上就是关于最新的医疗纠纷代理意见范本了,从中大家发现了么,其实内容很简单,就是几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原告的大家开场白,然后讲述您医疗纠纷的事情缘由经过,然后就是要求对方给予的损害健康或者别人的补偿,最后总结请求法官为为您维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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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于医疗纠纷问题,需要诉讼,请问下目前医疗纠纷代理词有哪些范文的,麻烦给几篇范文的,参考下的,谢谢的。
[律师回复] 您好,经过查询,目前医疗纠纷代理词的范文有: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依法出庭参加本次XX诉XXXX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庭审活动。经过开庭前详细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存在真实的医疗服务(医患)关系,原、被告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均为适格的本案当事人,原告据此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及被告加盖公章的住院病案,均证实原告在2008年6月22日至7月2日原告在被告处就医住院接受医疗的基本事实,被告对此也当庭承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本诉符合法律要求。
二、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
尽管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法律没有要求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为了协助法庭依法裁判,特指出被告在医疗行为中的明显过错之处,以作为本案的补强证据。

1、被告在为原告手术前未履行基本的术前检查和手术植入物告知义务,被告没有就手术植入钢板的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规格型号及价款等告知原告,侵犯了原告作为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原告为被告植入的钢板及钢钉没有相应的医疗产品合格证明,应视为不合格产品。

3、被告辨称原告的术后钢板断裂原因为“负重”所致。对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原告术后和出院时并未告知原告术后多长时间内禁止负重,更不用说向原告解释医学角度“负重的含义了。”退一步讲,对于“负重”一词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应当负担其他重物,比如肩背、手提他物……被告将其解释为“不能负担人体自身重量”的显然不具有公信力更没有科学的依据的。
三、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因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损害,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不能就上述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据,只能根据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四、原告已经就被告的医疗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及损害赔偿数额的有关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充分考虑!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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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机制为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切实做好纠纷发生后处置工作,有效保障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医疗纠纷防范
(一)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1、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范,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医疗质量安全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采取以自学为主,集体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为辅的教育方式,不断提高其思想觉悟及文化素养。
(二)院科两级加强诊疗质量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1、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力度,加强医务人员基本功训练。
2、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医疗护理核心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学习、考核。
3、提高医疗护理文件书写水平,做到客观、真实、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并做好保管工作。
4、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对有创操作、抗生素使用、手术知情同意等内容,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签字同意程序。
5、做好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指导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低年资医师、护士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不定期选派科室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积极参加院内外学术交流和技术研讨,不断开拓眼界,同时做好所学知识的讲授工作,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7、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前,充分做好论证、预案、知情同意等准备工作,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分析总结院内、外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1、院质控组织除不定期抽查外,每月对各科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考核。监督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法规、规章、职责、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的执行情况,同时对医疗工作中发现的医疗缺陷和问题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并制定改进措施,从严把好质量关,使诊疗全过程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2、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每月至少对本科各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检查两次,尤其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发现医疗隐患,及时纠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科室每月召开质量安全管理会议一次,总结分析近期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4、医院及科室不定期的组织医护人员对近期院内外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找准主、客观原因,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教训,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范。
(四)加强医护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
1、转变观念,实施全员微笑服务:用真诚的微笑给予患者积极的心理暗示,给予家属良好的心灵抚慰,缓解医患、护患之间的紧张情绪,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与合作,为建立良好的医患、护患关系奠定基础。
2、加强培训,重视沟通技巧: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做到一个要求、两个多字、三个掌握、四个留意、五个避免。从而在医护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建立一个心灵与心灵沟通的桥梁。
3、换位思考,了解患者需求,最大化满足患者需求,减少激惹因素:多方面多层次的满足患者需求,不断改进工作,例如改善就诊环境、提供便民措施、药品价格公开等。
4、加强医、护、患三者之间的沟通:以扎实的理论知识、过硬的操作技术和对患者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基础,以合适的沟通技巧为桥梁,就患者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三方及时取得沟通,达成一致,必要时护士长负责从中协调,减少和避免主观分析、判断的差异,从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五)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
1、科教科做好实习生岗前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医患沟通、安全教育以及临床实践技能等。
2、各教研室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高年资医护人员负责带教工作,带教期间加强实习生的培训和考核,努力提高其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及应急能力,做好传、帮、带工作。
3、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加强对实习生的实时监控,做到“放手不放眼”。
(六)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
1、医务人员有责任引导患者树立正确的的就医观念,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如加强医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明确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2、规范患者文明就医行为。制定文明就医公约,明确告知患者及其亲属相关事宜。
(七)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程序等,便于医护人员掌握相关事宜,做好自我防护,并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扩大化。
(八)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二、医疗纠纷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处理途径:根据我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及进展,处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科室解释、协调: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协助科主任、护士长做好处理工作。科主任要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必要时汇同主管医务人员组成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向病人及其家属作好解释、劝说工作,尽可能化解医疗纠纷。
2、纠纷办、医务科/护理部答复、协调处理:针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信来访的医疗纠纷,负责调查、答复、协调。
3、依法处理:针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患方或医院提出诉讼,纠纷办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诉讼相关工作。
4、第三方协调: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作为第三方介入医患纠纷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平等对话的沟通平台,把医患纠纷纳入理性解决问题的渠道,推动医患纠纷更快更好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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