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正式结婚之前,一般都会经历一个恋爱阶段。在这段期间,有的人就会选择同居生活,而在资金不够的情况下,也就会出现对外借款的情况。那要是发生了恋爱期间的借款纠纷,此时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恋爱期间的借款纠纷怎么处理
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现在也越来越大。随着恋爱期的延长,恋爱的成本也必将越来越大。如果最终没有结合,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因为恋爱期间的馈赠而产生的纠纷也就越来越普遍了。
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
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受方以嫁妆的形式融人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
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
实践中,男方为结婚送女方聘金而最终没有登记结婚,聘金是否返还的争议较为常见。审判机关案例认为,男女双方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付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的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返还聘金。
二、恋爱中赠送的财产要退还吗
恋爱,是异性或同性互相爱慕的行动表现。
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定义,现代定义为两个人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
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
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
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话,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男女之间建立的婚前同居关系,这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因此,要是在这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对外借款的话,此时的债务虽然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区别对待。而此时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了彩礼,日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则女方需要返还彩礼钱。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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