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迁补偿收入是否要交税?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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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非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政策性搬迁,对于土地补偿收入和各类政府补助,企业不需缴纳增值税;对于房屋建筑和机器设备搬迁的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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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迁补偿收入是否要交税

一、政策性搬迁

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1)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房屋建筑物(含装修、附属物):

(1)如果房屋建筑物为4月30日前取得,则可选择简易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扣除取得房屋建筑物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对超过取得原值部分的补偿收益缴纳增值税。

(2)如果房屋建筑物取得,则应选择一般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作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

3、机器设置的补偿:

(1)若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只能拆除处理,则应该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2)若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收到的补偿费应该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各类补助费用补偿

对于拆迁企业收到的停工补助、搬迁补助、过渡补助费,是作为因为政府政策性搬迁对拆迁企业的政策性补偿,实际是政府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二、非政策性搬迁

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则属于非政策性搬迁即商业性的搬迁。

如果没有政府部门拆迁公告及搬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行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的建筑物等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不同的补偿类型,企业动迁补偿收入是否要交税的答案也是不同的。如果是非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政策性搬迁,对于土地补偿收入和各类政府补助,企业不需缴纳增值税;对于房屋建筑和机器设备搬迁的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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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所享有的以下收入被认定为免税收入:第一项是来自国家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收益;第二项则是来源于具备特定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固定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言,如果能够证明其与该机构、场所之间存在实际关联关系并且取得了相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最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亦属于免税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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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之前我的厂子因为国家规划拆迁了,现在补偿款已经到账了,想知道我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交了多少,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频频发文规范搬迁收支的财税处理,政策变动较快,企业难以掌握。就此,笔者对企业搬迁涉及的税收财税政策进行归纳、整理,以飨读者。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企业所得税;本文中的“企业搬迁”,则专指企业政策性搬迁,即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和商业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及其分析
  
(一)相关规定
  与此前有关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问题的几个文件比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在“搬迁中购置资产支出是否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以搬迁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摊销可否税前扣除”两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11号公告下发以前,企业搬迁所得税政策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的变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61号)规定:
(1)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下同)、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61号在现行税法框架下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118号),基本沿用财税[2007]61号的规定,其中关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扣除及其提取折旧、摊销的规定,基本上与财税[2007]61号的表述完全一致。
  
3.国家税务关于《关于发布lt;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财税[2007]61号和国税函[2009]118号中有关购置资产扣除作了实质性变更,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40号公告明确,国税函[2009]118号失效。
  40号公告下发后,由于搬迁过程中购置土地、厂房、办公楼等是搬迁支出的大项,由原来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改为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使得企业搬迁所得突然大幅增加,引发搬迁企业产生强烈质疑。
  11号公告对40号公告有关购置资产在收入中扣除的规定作了适度的调整。11号公告规定:
(1)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各类资产,应以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2)11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当按照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先纳税后扣除与先扣除后纳税涉及所得税的利弊分析
  所谓先纳税后扣除,是指按40号公告的规定,搬迁时购置资产支出不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按照搬迁收入扣除其他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搬迁所得纳税,购置的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再按正常情况下的折旧费、摊销费在税前扣除。
  所谓先扣除后纳税,是指按11号公告的规定:
(1)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从而使被扣除的这部分收入暂不缴纳所得税;
(2)对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按照剔除已扣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据以计算税收上的折旧或摊销。如果购置的某项资产支出已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计税时应按会计上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纳税。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前一种纳税时间在搬迁清算时,后一种纳税时间是在相关资产折旧或摊销时,采用相等的扣除额,后者应支付的税款现值远低于前者应支付的税款现值。比如某公司实施政策性搬迁,重建厂房、办公楼和其他建筑物开支1 200万元,购置土地使用权开支800万元,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为50年,均不考虑净残值。假定在购置资产存续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搬迁收入扣除包括资产购置在内的搬迁支出后仍有余额。
  采用先纳税后扣除方法时,应因为购置资产支出未扣除而多缴所得税500万元(2 000×25%)。
  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法时,按年利率9%的年金计算,房产20年、土地50年所提折旧、摊销调增所得应缴税款现值为180.78万元,比先纳税后扣除时节约所得税(现值)31
9.22万元(500-180.78)。
  企业搬迁收支会计上的相关规定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搬迁损失、搬迁费用补偿,以及搬迁中购置资产补贴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以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使用后如有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损益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但该准则规定,对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该准则未作规范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
(1)用于已开支的费用补贴的,直接将与费用等额的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即将发生的费用支出的,先将收入记入递延收益,待费用实际支出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3)用于购置相关资产的,在资产处置(出售、耗用)或计提折旧、摊销时,应采用直线法将与折旧、摊销同步的应补助金额(不考虑净残值)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
(1)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助款,应记入专项应付款;
(2)企业发生的搬迁停工损失、搬迁费用、安置职工费用、因搬迁而被征收资产的核销、设备拆除、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损失等,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搬迁完成,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转入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企业搬迁的账务处理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按照预算或追加预算的计划用款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开支搬迁费用、确认相关损失或结转被征收或拆除资产的账面成本:
(1)按开支或应转销资产成本等,借记“营业外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以下省略明细科目)、“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同时,按照以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对于收到拨款前已开支并已确认支出的搬迁费用,则直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搬迁清算时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支出的资产,应在各该资产折旧、摊销或处置时,按折旧、摊销或处置(含材料耗用、商品出售,下同)时计入损益或成本的金额,或与上述事项同步的应确认搬迁收入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搬迁完成时,“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如果还有余额,在贷方时,转入资本公积;在借方时,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余额在贷方按搬迁清算所得应缴纳所得税,首先应从“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或相关资本公积中列支,不足部分则应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5.搬迁中发生资产置换时,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借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备抵账户余额,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支付或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搬迁时发生的经济事项,还涉及搬迁资产变卖、拆除和固定资产修理等业务,搬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另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还应按会计与税收的暂时性差异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2.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损失和丧失产权资产的账面成本核销,应借记“专项应付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如果丧失产权的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则应同时转销。
  
3.搬迁完成,专项应付款有结余时,转入资本公积;不足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有结余应缴搬迁所得税,应从专项应付款或相关资本公积中列支;不足时,也记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4.发生资产置换,账务处理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相同。
  涉及搬迁损益的纳税调整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该表正表部分分三大段:
  第一段“搬迁收入”,包括7个行次:
1.对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6.其他搬迁收入;
7.搬迁收入合计。
  第二段“搬迁支出”,也是7个行次,分别为:
8.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9.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10.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1
1.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1
2.资产处置支出;1
3.其他搬迁支出;1
4.搬迁支出合计。
  第三段只有一行,即第15行“搬迁所得(或损失)”,该行应填报第7行与第14行的差额。
  由于“新规”的印发,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购置资产这一大项支出又可以在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该表“搬迁支出”类中还应加上一行“购置资产支出”项目,可排在原12行与原13行之间,以下原行次序号再作适当调整。
  
(二)搬迁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原则
  企业搬迁,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式时,应填报附表九、附表三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凡会计上确认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或搬迁损益,均应通过纳税调整将其转回(冲回);
(2)税收上涉及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事项,除《搬迁清算损益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应过入附表三第19行第
2、3列或第40行第
2、4列外,其他项目“税收金额”皆应以0计入。
  
(三)附表九的填报
  已在清算时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搬迁购置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应在附表九相关项目(行次)中填报:
(1)第
1、
3、
5、7列分别填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或计算的数额(或年限),第
2、
4、6列填0(如果购置资产支出在清算时没有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按照剔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计税基础填报在第2列并相应计算
6、7列金额,下同);
(2)将附表九第2 至6行除第
3、4列外的各列金额相加,填入该表第1行各列;
(3)将附表九第1行第7列金额和第15行第7列金额,分别过入附表三的第4
3、46行的第3列。
  
(四)附表三的填报
  
1.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的前一年:
(1)每年应将当年确认的搬迁补偿收入(指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下同),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第
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2)当年发生并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或损失,应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其中:第
1、3列填报计入当期损益的该类费用支出,第2列填0。
  
2.搬迁完成并进行搬迁损益清算的当年:
(1)附表三第11行第
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2)同时,应将当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
1、3列,第2列填0;
(3)将《搬迁清算损益表》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过入在附表三:为搬迁所得时,过入第19行的第
2、3列;为搬迁损失时,过入第40行的第
2、4列,第1列均填0。
  
3.以后各年会计上确认搬迁补偿收入时,也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该行第
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以上介绍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搬迁损益的纳税申报规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的搬迁企业,因为会计上不确认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搬迁收入结余又不计入损益,因此这样的搬迁企业只要搬迁完成时,填报《搬迁清算损益表》,并将该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项目金额填入附表三第19行第
2、3列或第40行第
2、4列即可。
  
(五)涉及搬迁企业资产处置损益的纳税调整
  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年度,每年应按照会计上计入当年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净损益进行纳税调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
1、4列,第2列填0;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
1、3列,第2列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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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持有中央政府公债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这些免税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旨在促进特定企业或行业的发展,并灵活调控社会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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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开的工厂要搬迁,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政府搬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关于政府搬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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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中免税收入包括:国家级债券利息、特定资质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取的相关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非营利组织收入。此外,还包括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技术转让等利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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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土地使用税是直接计入企业所得税吗?
[律师回复] 一、土地使用税的定义以及性质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三、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的原因 至于为什么要将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小编综合了学界观点,为大家解释一下。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都是一种财产税,从概念上理解财产税是对物进行的使用权进行征税,也是对使用物费用消耗的补偿。所以以费用的形式反映。而其他税种比如:流转税、所得税都是行为税,是权力机构对某种行为发生进行调整。因此,我国法律将土地使用税计入了管理费用。
企业拆迁补偿是否免税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拆迁补偿是否免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营改增后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969号)规定免征政府拆迁补偿款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为财税【】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税务机关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被拆迁企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
对于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此类情况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因此企业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办理免征,如果没有收到免征批文,则会被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而交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政府指导的企业拆迁也称为企业政策性搬迁,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这里“搬迁支出”指重置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及搬迁损失费用,不包括安置职工的费用,这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61号文规定的搬迁收入准予扣除安置职工费用,略有不同。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是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述40号文规定了认定搬迁年度的标准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也就是说从搬迁开始5年内,搬迁补偿款扣除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等,结余的款项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因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补偿款是否交营业税
企业因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拆除地上物而获得相应的补偿款。这种情况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77号)规定,企业只要出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五、企业用获得的政府拆迁补偿款异地重建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用获得的政府拆迁补偿款异地重建改良固定资产的支出可以从拆迁补偿收入中扣减,改良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改良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两次,一是抵减收入,二是通过计提折旧扣除,但享受两次扣除的条件是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完成搬迁。五年后完成搬迁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不能扣除改良固定资产,但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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