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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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的规定。本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指引。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是什么?

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和调整

按照美国《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法院的判例,合格投资者是那些有足够自我保护能力,不需要注册制下提供的信息就能够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核心就是将这种自我保护能力的认定标准具体化。1982年以来,合格投资者制度推出以来,定义和标准未经调整。这就使得发行人有机会将未经注册的证券出售给形式上符合但实质不是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错配就是金融危机的种子。2010年,《多特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美国证监会每4年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一次评估修订。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就是美国证监会应法案要求所做的第一次评估和修订。

(一)现行定义和问题

1、没有根据通胀水平同步调整。1983年,年收入20万美金以上的家庭在美国全部家庭中只有1.8%,符合条件的家庭总数为150万。2013年,年收入20万美元的家庭占比已经达到10.1%,总数达到1240万。按照通货膨胀指数调整,1983年的20万美金,相当于2013年的49万美金。一个标准多年不变,存在刻舟求剑的问题。

2、财富水平是否能够代表自我保护能力,是否还有其他判断标准。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美国证监会认为,相关学术研究表明,资产净值较低的个人投资者热衷于“不理性”的投资活动,而资产净值或收入较高的个人投资者则不会如此。同时,美国证监会承认,财务状况只是反映个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指标之一。为了促进资本形成,允许更多的合格投资者进入私募市场,各方建议在财务门槛之外,开辟新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3、没有设定最低投资金额。一些意见认为,应该规定合格投资者每笔投资的最低投资金额,以进一步说明投资者的真实财力。但另有意见认为,设定最低投资金额的门槛会让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人为集中,反倒增加其风险。但是各方观点都同意,存在大额证券投资的投资者财力水平较高,可以作为衡量投资者财富水平的一个替代指标。

(二)如何调整

1、大幅度提高财务门槛。根据通货膨胀指数,将个人年收入门槛调整为50万美元,家庭共同年收入门槛调整为75万美元,将资产净值门槛调整至250万美元。同时,美国证监会建议将上述指标与通货膨胀指数挂钩,定期调整。

2、允许个人投资者以最低投资金额成为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证券金额在75万美金以上,可以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需要强调的是,美国认定标准指的是投资存量,和我国单笔最低投资金额必须在100万人民币以上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3、增加除财务条件以外多种其他认定方式。允许执业律师、会计师、金融分析师、私募投资基金的专业从业人员等直接成为合格投资者。允许通过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系列7与系列82考试,以及其他美国证监会认可的考察金融投资知识和法律财务知识考试的投资者成为合格投资者。

二、风险揭示制度

(一)特殊风险揭示

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2、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3、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4、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5、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6、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 ]起至[存续期限](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5、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上述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有关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者是否合格是有一定规定的,那么在上述内容中小编介绍了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格的标准,私募基金合格的投资者在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上是按照风险揭示制度来定夺的,那么私募基金风险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对投资者以及私募基金企业的不同程度的影响以及后续的承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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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是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能投资定增吗为了认购本次定增而设立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一般会被认定为“持股平台”,也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不能参与新三板定增。
2.投资定增的有限合伙开户的要求有限合伙开设三板账户需要实缴验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虽然有些有限合伙不能参与定增,但只要验资开户后是可以参与新三板企业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交易的。
3.员工股权激励参与定增的方式核心员工的认定是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核准,券商和律所进行合规性监督。一种是核心员工以个人名义参与定增,但一次定增参与人上限35个,如果人数多的话要做几次,也有可能股东数超过200人。另一种是核心员工通过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方式参与定增,那该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除了核准核心员工外,还要进行备案并充分披露信息。
4.什么样的私募基金可以参与定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的解答》,“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备案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做GP的投资)用自身资金可以直接认购定增份额;或管理人已登记基金未备案,可以用基金认购定增;管理人已登记基金已备案可以直接认购。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如果是为了认购本次定增,在定增前刚募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自然人,通常会被认定为“持股平台”。这样的主体依然可以开立新三板账户,但到股份登记审核可能就通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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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风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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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私募股权融资的风险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私募股权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
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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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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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私募股权融资的风险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私募股权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
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风险资本的募集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资本(Ve tureCpitl)是一种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以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的一种承担高风险、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它和共同基金、单位信托等证券投资基金截然不同,在投资、募集等运作方式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国内有些部门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就是风险资本。对象:风险资本在许多国家业已发展成熟,并具有成型的运作方式。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筹资方式:风险资本均以私募方式筹资。由于风险资本风险大、收益很难预见,一般投资者难以承受,只能向银行、保险等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愿冒风险以追求高回报的特定投资群体私募。组织结构:风险资本多以公司的形式设立。根据各国的情况,风险资本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两种一是有限合伙制,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入(主要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井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在和英国,相当部分风险资本就是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二是公司型,指风险资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例如,在,风险资本可以依照《投资公司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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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融资的风险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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