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庭审判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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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庭审前工作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2、 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和法庭归纳、认定事实。2、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3、法庭当庭认证。等。
行政法庭审判程序有哪些

行政法庭审判程序有哪些

一、庭审前工作

1、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如下庭审准备工作:

(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

(3)查明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的收悉情况;

(4)宣布法庭纪律;

(5)其他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2、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书记员应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审判长递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名单和出庭的其他诉讼参加人名单。

3、审判长根据诉讼参加人名单,核对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了解未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原因,并确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是否具备参加诉讼的资格以及是否可以开庭。

4、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的,合议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应当当庭宣布。决定缺席审判的,审判长宣布缺席审判决定后即可宣布开庭。

5、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依次进行下列程序:

(1)宣布案由、开庭方式及法律根据、审理程序;

(2)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和书记员名单,宣布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名单;

(3)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6、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依法报请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审判长当庭决定;当庭不能作出决定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研究决定。 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的,决定被申请人回避,并立即更换人员或宣布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申请,继续开庭。

二、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顺序、范围和重点

1、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和法庭归纳、认定事实;

(2)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

(3)法庭当庭认证。

2、当事人陈述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可以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并可陈述补充意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般由原告在陈述中说明。

3、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

对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4、法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归纳诉争的焦点。

当事人对法庭的归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庭修正或补充。

5、法庭调查的范围包括:

(1)原告的起诉证据;

(2)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

法庭应当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6、被告、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的,法庭应当对起诉证据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可以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法庭辩论。

合议庭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评议。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驳回异议,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

7、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调查,包括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和对法律要件的审查。

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

(2)每一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每一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否属于可定案的证据。

对法律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具体条款是否全面、正确,以及所适用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一致,足以参照;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和行政失职情形;

(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8、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庭应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庭可以不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行政法庭审判程序首先要做的就是开庭前的一些准备工作,书记员要查明到法庭诉讼人和出庭人的身份等等,并且维持好法庭的秩序。如果在审判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话,庭长就可以宣布审判终止或者是延迟审判。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依法缺席审判的话,庭长就应该先宣布休庭,等审判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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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个好朋友最近遇上了一件十分糟心的事情。我的好朋友住在农村他家和隔壁家公用一个通道可能是公用间长了的原因隔壁家的那家人就不让我的朋友他们再从那边通过说那个通道是隔壁家私有的,如果我的朋友家的人需要通过就需要自己从新修建新路,朋友觉得这个事情不可理喻就找他的邻居理论没说几句两个人就吵起来了,结果他的邻居还借此倒在地上不起来说是我的朋友动手打他还把他推到在了地上此时听到吵架声的邻居们都出来劝解,可是朋友的邻居还说要报警抓我的朋友,后来派出所真的来了还把我的朋友带到派出所关了几天,我的朋友十分的服现在就想咨询一下有关行政案件二审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8~62条是当事人二审诉讼程序。条款见如下: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第一开庭审理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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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二审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二审庭审程序是:先要提起上诉、上诉的受理或是是上诉的撤回,如果上诉得到了受理,然后在法院进行二审的审理,审理包括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最后是二审的裁判,二审的裁判包括维持一审原判和依法改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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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二审庭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流程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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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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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个律师所实习,下个星期要和师傅去看一个二审案例,我想知道行政二审庭审程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
一、预备庭操作规范
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法庭可以在开庭前召开预备庭。案情简单不需要召开预备庭的,法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者以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预备庭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的法官、法官助理主持。决定召开预备庭的,应当于开庭前三日通知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为了避免诉累和减轻当事人差旅费用负担,预备庭和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
预备庭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如下:
1、庭前准备工作。
(1)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席的情况,核对其身份。
(2)书记员确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情况和核对其身份,并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主持人入席后,经确认诉讼参加人身份无异后,宣布开庭。
2、组织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原告宣读起诉状之前,主持人可以要求其先宣读或说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可以由法庭宣读或说明。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还未宣读或说明的,主持人可以要求被告先宣读和说明,然后再答辩。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主持人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主持人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主持人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补充陈述,并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主持人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主持人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上是对于行政二审庭审程序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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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庭审流程
1.开庭前准备阶段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3.法庭调查阶段4.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反驳原告的主张。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让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5.合议庭评议阶段6.公开宣判阶段: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若对行政诉讼庭审流程的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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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收到了行政处罚,申请了行政复议,请问行政复议庭审程序,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的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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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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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有哪些,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我们注意到上述法条,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不属于提出异议的主体就应当开庭的主体,在实务当中,笔者建议上诉状还是让被告人亲自签名确认较好。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刑事部分判决已经生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即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异议,二审也不需要因此开庭审理。该法条中的“死刑”仅指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上诉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为争取二审开庭,在处理上诉理由方面我们应该抓重点,一是,围绕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二是,异议必须是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哪些情形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司法界的观点是:第一,原判认定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正确、是否清楚 第二,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是否成立 第四,被害人过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酌定量刑情节是否清楚。 上述法条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何理解与把握 司法界的观点是,下列情形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1)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3)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4)发回重审后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 (5)开庭审理有利于收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上诉案件。 当然,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不代表辩护人就毫无用武之地,因为,二审不开庭审理必须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发表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意见,二审还是会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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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开庭流程
行政诉讼二审开庭,法院组成合议庭实体审理,无新证据或反驳理由可直接裁判。对原审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全面评估。判决应在接状后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需延期审理需经上级法院批准,最高法院审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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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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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 1.仲裁庭申诉与答辩 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先在仲裁员主持下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发言顺序应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再由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2.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4.仲裁庭辩论。 仲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第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第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第四,互相辩论,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仲裁庭调解。 在仲裁庭查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议。 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合议后,应当及时宣布仲裁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的期限和的人民。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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