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庭审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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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庭审程序

一、法院行政庭审程序

有如下程序:

1、宣布法官到庭;2、核对当事人身份;3、宣布开庭;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5、原告宣读起诉状;6、被告答辩;7、双方举证、质证;8、双方互相辩论;9、最后陈述意见;10、法官宣布休庭(当庭宣判或者择日宣判)。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民法院对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包括:

提起上诉、上诉的受理和案件审理、案件判决、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上级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上级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开庭审理

最后二审判决包括:

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等几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法院处理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

一、复议申请人自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法院行政庭审程序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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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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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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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备庭操作规范
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法庭可以在开庭前召开预备庭。案情简单不需要召开预备庭的,法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者以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预备庭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的法官、法官助理主持。决定召开预备庭的,应当于开庭前三日通知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为了避免诉累和减轻当事人差旅费用负担,预备庭和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
预备庭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如下:
1、庭前准备工作。
(1)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席的情况,核对其身份。
(2)书记员确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情况和核对其身份,并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主持人入席后,经确认诉讼参加人身份无异后,宣布开庭。
2、组织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原告宣读起诉状之前,主持人可以要求其先宣读或说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可以由法庭宣读或说明。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还未宣读或说明的,主持人可以要求被告先宣读和说明,然后再答辩。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主持人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主持人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主持人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补充陈述,并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主持人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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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的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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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理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措施。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预审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以确保其符合规定。在庭审时,被告必须按时出庭。如果被告违反规定,法庭可能会调整强制措施。最终,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和证据进行深入审理,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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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二审开庭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级二审开庭程序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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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有哪些,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我们注意到上述法条,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不属于提出异议的主体就应当开庭的主体,在实务当中,笔者建议上诉状还是让被告人亲自签名确认较好。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刑事部分判决已经生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即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异议,二审也不需要因此开庭审理。该法条中的“死刑”仅指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上诉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为争取二审开庭,在处理上诉理由方面我们应该抓重点,一是,围绕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二是,异议必须是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哪些情形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司法界的观点是:第一,原判认定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正确、是否清楚 第二,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是否成立 第四,被害人过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酌定量刑情节是否清楚。 上述法条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何理解与把握 司法界的观点是,下列情形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1)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3)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4)发回重审后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 (5)开庭审理有利于收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上诉案件。 当然,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不代表辩护人就毫无用武之地,因为,二审不开庭审理必须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发表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意见,二审还是会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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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到法院开庭程序有哪些
取保候审至法院开庭流程:1.符合条件者申请取保候审。2.检察院审查案件,决定是否起诉。3.检察院提起公诉,提交证据。4.法院开庭审理,听取双方陈述。5.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以上为取保候审至开庭的主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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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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