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因素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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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我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单一2、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3、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处于灰色地带4、我国私募基金内控机制不健全,控制乏力5、我国私募基金畸形的利益分配机制。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因素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因素

1、我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2、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

3、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处于灰色地带

4、我国私募基金内控机制不健全,控制乏力

5、我国私募基金畸形的利益分配机制

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建立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一:目标风控

即投资者选择基金产品,要坚持不达目标不罢休的投资思想。

第二:机制风控

参与新基投资,往往会有三个月的封闭期,这样,也就为开放式基金的净值增长提供了一定的封闭运行周期,也为投资者获得净值增长的机会,创造了条件。当然,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具有一定封闭期限的理财型基金,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第三:理念风控

即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需要坚持长期投资、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将闲置资金在银行存款、保险及资本市场之间进行分配,控制股票型基金产品投资比例,选择属于自己的激进型、稳健型及保守型基金产品组合。

第四:补仓风控

对于基本面良好的基金产品,投资者可以利用震荡行情下,基金产品净值下跌的有利时机,选择低成本补仓的机会,从而起到摊低购基成本的作用。

第五:周期风控

即投资者遵循不同类型基金产品投资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风控: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一年期货币市场工具,免申购赎回费,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债券型基金与货币政策调整有一定的关系;股票型基金与经济周期密不可分;QDII基金产品需要考虑投资国经济,尤其是汇率波动;分级基金产品需要把握基金产品的净值与价格波动价差套利。

第六:定投风控

即通过采取运用固定渠道、运用固定资金、选择固定时间,进行固定基金产品的投资模式,起到熨平证券市场波动,降低基金产品投资风险的作用。

上述文章已经清楚的告诉了大家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因素一共有五种情况,总体来说因为私募基金在我国还不算是很常见的公司,虽然已经有人成功,但是少数,因为私密基金法律还没有确立,没有政策支持,所以很难发展壮大起来。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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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是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能投资定增吗为了认购本次定增而设立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一般会被认定为“持股平台”,也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不能参与新三板定增。
2.投资定增的有限合伙开户的要求有限合伙开设三板账户需要实缴验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虽然有些有限合伙不能参与定增,但只要验资开户后是可以参与新三板企业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交易的。
3.员工股权激励参与定增的方式核心员工的认定是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核准,券商和律所进行合规性监督。一种是核心员工以个人名义参与定增,但一次定增参与人上限35个,如果人数多的话要做几次,也有可能股东数超过200人。另一种是核心员工通过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方式参与定增,那该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除了核准核心员工外,还要进行备案并充分披露信息。
4.什么样的私募基金可以参与定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的解答》,“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备案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做GP的投资)用自身资金可以直接认购定增份额;或管理人已登记基金未备案,可以用基金认购定增;管理人已登记基金已备案可以直接认购。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如果是为了认购本次定增,在定增前刚募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自然人,通常会被认定为“持股平台”。这样的主体依然可以开立新三板账户,但到股份登记审核可能就通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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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由于私募产品的核心性质是“合伙投资”,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信用委托”完全不同,其实质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产品运作和法理上很多环节可能会体现风险:
1、没有监管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机构,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容易出现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尤其是“债权类私募基金”,由于其期限短、融资成本高,更容易出现这些问题,而一旦因为没有监管出现道德风险,在法律层面上也很难举证和法律追究;
2、人力资源短缺可能存在监控风险;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机构,不像银行或信托公司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多层级的部门制约,反而很多私募基金为了压缩成本而尽量少的雇佣员工,这样,无论在内部风险控制还是对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很难尽善尽美,而更多的依赖于抵押和担保,这样很容易忽略事中隐患,而不能及时退出最终走向拍卖;
3、经验不足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很多债权类的私募基金其员工配置都很年轻,而且对于此类业务过于乐观,与金融机构丰富的评估、抵押、处置不良资产经验相比,私募基金的经验多显不足,而经验不足很有可能导致贷款业务的技术风险,在贷款流程的每个技术环节上一旦出现了纰漏,都有可能涉及风险,甚至有被骗贷的可能;
4、无备用金可能存在兑付风险;银行应对贷款风险除了抵押担保外,还有资金池管理模式来缓冲风险,信托公司应对贷款风险除了抵押担保外,还有多重担保和净资本管理,净资本管理也就是俗称的备用金风险缓冲;而私募基金多以合伙制形式,基金公司本身一般在一个项目出资额在1-5%之间,而对于私募基金公司没有资质和备用金的要求,所以私募基金多没有后备资金进行风险缓冲,一旦出现了兑付风险,首先的应对措施只有拍卖和履行担保,这样投资人很有可能纠缠于无限期的法律流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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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常常听别人说公募、私募,那么在选择购买基金时,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
1、募集方式。公募基金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基金公司网站、银行代售等方式公开发行,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只能向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发行。
2、产品规模不同。公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通常为几亿至几百亿元,股票池通常有几十至几百只股票。而私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仅有几千万至几十亿元。
3、投资限制。公募基金在股票投资上受限较多,如持股最低仓位为6成,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对冲等。
而私募基金的仓位非常灵活,既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4、费用。公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固定管理费,由于公募基金规模庞大,每年的固定管理费便足以维持公募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
而私募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浮动管理费,该费用的收取规则是私募公司在基金净值每创新高的利润中提取20作为提成,这就意味着私募公司必须在给投资人持续赚钱的前提下才能盈利。
5、流动性。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非常好,而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则相对较差,且有部分私募基金在购买后有6个月至1年不得赎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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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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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私募基金风险评估制度?
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规范经营,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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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限制。公募基金在股票投资上受限较多,如持股最低仓位为6成,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对冲等。
而私募基金的仓位非常灵活,既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4、费用。公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固定管理费,由于公募基金规模庞大,每年的固定管理费便足以维持公募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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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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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法律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基金的设立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形式上看,有限合伙制基金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其设立登记应严格遵守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如:合伙人人数为2人以上、
50人以下;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其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缴出资金额等。
基金的依法登记设立,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条件和有效手段。
(二)基金投资人人数是否超过法定上限
如前文所述,“非法集资”的判断标准之一即是,基金发起人是否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向超过一定人数的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各类私募基金适用法律均对投资人人数设置了上限,就有限合伙制基金而言,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超过该法定人数上限将无法获得工商部门的核准登记。如通过代持方式规避法定人数上限,则可能因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构成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构成金融主管机关认定的相同名称的违法行为。  
(三)投资者出资是否符合法定投资门槛
根据2864号文中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 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而在国家发改委随后颁布的一系列股权
投资企业备案指引文件中,更进一步建议符合备案条件的私募基金(即认缴规模
5亿元以上且实缴金额达到1亿元的基金)的“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各地备案部门的口径,此一最低出资金额,在备案工作的操作实践中将作为一项强制性要求来执行。更进一步,如果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本身系“集合信托计划、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主体”,则更需要“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因此,通过在基金募集过程中设定投资门槛筛选“合格投资人”,也将成为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
虽然上述规定仅针对需申请备案的基金,但对于无需备案的基金亦有重要借 鉴意义。对于无需备案的基金而言,虽然没有法律明确的最低出资金额限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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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是否提供或承诺提供固定收益或保本付息
私募股权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无论是向投资人明示或暗示该基金将取得固定收益或保本付息或作出类似承诺,均很可能成为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基金募集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  
(五)基金或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以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基金是有关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掌握的融资及 投资工具,该等当事人以基金名义进行的个人行为可能导致基金本身涉嫌“非法
集资”。在表现形式上,如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行为被认定违法,则基金将直接涉嫌从事“非法集资”,例如,普通合伙人在工商登记的合伙协议之外,另行与他人签署融资协议,则可能因该普通合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累及基金;即使最终确认此类行为与基金无关,但在最终确认作出前,基金设立及运作事实上可能已受到实质性影响,而无法达成既定的设立及投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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