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后新股东责任
第一,新股东有出资的义务,如果不出资但是有人代你出资也可以。
第二,如果新股东出资不足并且股东被要求补足出资,当时的股东负有连带责任。
第三,如果股东不仅出资而且参与管理,那么在公司或管理层从事违反犯罪的情况下,可能被作为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如果没有上述三种情况,免费取得股权当然是好事,至于作为股东能否分红,要看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文件规定的分红条件是否已达到。
第二十条 公司新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出资的规定
(一)股东出资证明的认定
根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不足额出资也可取得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之后补缴出资额即可。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股东首次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新《公司法》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时间更长;新颁布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相关内容,公司登记机关淡出对股东出资的认定。若公司内部运作不规范,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出资纠纷直接面临的举证难问题将由股东自己承担。
(二)没有如实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认定
没有如实出资(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其实类似于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合法形式转让,然后消失,受让人则以“善意取得”表示无辜,谁来给原所有权人买单?这是一个很具冲击力的问题。
在司法理论中,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这时候,是顾全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还是顾全受让人利益?显然,若全然不顾受让人利益,所有的交易都有重新洗牌的可能,会造成市场混乱不堪。立法者两害相权衡,取其轻。
股权转让,并不能因为其他股东的同意,而确定未出资人股东的合法性,因为动产转让只牵涉单纯的所有权,而《公司法》提到的股权牵涉面广、侵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暂时取得股权带来的收益、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并没有必然的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取得的只是形式上的股东地位,仍然必须承担出资责任。因为该出资不实的股份只是公司向工商部门和社会虚构的出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自然也就没有所有权存在。出让人和受让人都有出资责任。
总之,并不是原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后就没有权利或者没有责任了,事实上,股权转让让交易后的责任认定是非常麻烦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谁来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公司的运转中,股权转让经常出像,但是各种股权转让责任纠纷也就来了,好啦,关于股权转让后新股东责任出资的内容就讲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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