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对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都提出了合格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从业者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而投资者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和最低投资额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人进行推荐,不得向公众募集,不得向非合格投资人募集,也不可以向合格投资人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
“以前只要有100万元的人就可以买他们的产品,顶多自己签个承诺,证明是合格投资者。今后投资私募基金,客户要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对个人投资者的要求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的要求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也就是说,募集机构应当有合理证据证明其将私募基金销售给了合格投资者。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改进。”宁波汇创投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其公司针对投资者风险能力评估的问卷调查环节进行了完善,确保在新规执行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多个渠道进行风险测评。通过对不特定投资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风险匹配的私募产品。
简单地说,新规明确了私募基金谁能卖和谁能买。把合格的产品卖给合格的投资者,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可以有效避免过去“只募资不看人”的行为。严格向“特定对象”推介可以消除私募行业宣传的一些乱象,同时也可以避免让不合格投资者受到煽动。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
2、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
3、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具体来说,对于第一、二、三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办理。对于第四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对于第五种情况,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我会受理前办理。
所以,我们在进行私募基金购买证明自己的财产情况是十分必要的,规定指出了,购买的人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谁都可以进行购买的,也不是可以随意购买任意一种私募基金的,小编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在协会官网进行查询,来防止上当受骗的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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