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能否重整
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通常不能再重整。重整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能向法院申请重整。
而当破产清算程序结束,意味着企业已完成资产清理、债务清偿等一系列程序,法人资格可能已注销,此时企业主体丧失,不符合重整需具备的主体存续条件,所以无法再启动重整程序。
二、企业破产清算是否能拿回欠款
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有可能拿回欠款,但无法保证全额拿回。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全面清理和估价。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核、法院裁定确认后,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
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能全额拿回欠款。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所以,若企业资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优先债权后有剩余,普通债权人可按比例获得部分或全部欠款;若没有剩余,普通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清偿。
三、企业破产清算经济补偿金标准多少
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能否重整,除了核心问题本身,还涉及破产程序的衔接细节。比如在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仍具备经营价值、符合重整条件,是否可中途转换为重整程序?而清算结束后,通常程序已终结,但实践中若存在清算未彻底覆盖全部资产、尚有重整可能性的特殊情形,也可能涉及后续补救途径。这些问题因个案的资产状况、债务结构差异而有不同判断,若您的企业正面临清算与重整的抉择,或对清算结束后的重整可能性存在疑问,别错过专业解答。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法律人士为您梳理具体情形下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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