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几次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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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民事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中程序错误引起的发回重审案件不会有次数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几次

民事诉讼案件是法院所有案件类型中所占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因为民法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纠纷都涉及到民事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原则,因此很多民事案件在二审时都会发回重审,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解答民诉讼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几次。

一、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几次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 

二、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2、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几次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民事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中程序错误引起的发回重审案件不会有次数限制,对此法律有明确的法条进行规定,大家可以阅读上述法条就可以了解,民事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很多,这也说明了现代人的法制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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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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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1 条的规定)
  特别提示:发回重审的要点。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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