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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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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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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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想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这并不是不可以,但需要满足了规定的裁员条件,否则的话也是不允许进行裁员的。这其中就涉及到经济性裁员的范围问题,那到底这个范围应该如何确定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如何确定

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性被裁人员有优先就业权吗

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关于经济性裁员后,重新招用人员,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的规定主要是延续了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被裁减人员并不是因为个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因为用人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情况服从大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照顾被裁减的劳动者;二是被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比较熟悉,技术也熟练,对用人单位而言并不完全是负担;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同时,为更好的保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以使被裁减人员慎重考虑,及时行使优先就业权。

有的意见提出,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对被裁减人员是一种保护,但同时却是对其他未就业者是一种限制。为了更好的平衡被裁减人员、未就业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作了限制,即强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如果被裁减人员各方面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的条件没有明显差距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以上就是对经济性裁员的范围介绍,单位要想裁员的,若不满足规定的条件,这肯定是不行的。而在满足了条件之后,还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当然对于被裁减的员工,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偿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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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范围有哪些?
裁减人员时,不得裁减下列人员: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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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员工请病假能被直接裁掉吗?
[律师回复]
一、经济性裁员的范围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包括两方面: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二、员工请病假能被直接裁掉吗在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之中,医疗期是一个专门概念,《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的,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如: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等;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除存在第25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种情况之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仅如此,劳动者除存在上述四种情况之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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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纠纷仲裁的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两者处理纠纷的机构不同。 仲裁由当地仲裁委受理,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诉讼由受理,监督机构是检察院。 2.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再进行诉讼。 3.仲裁按照自愿原则,诉讼则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 4.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则可以受理各类纠纷。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申请撤销时一般不再从实体进行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 6.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7.两者收费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请问经济仲裁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是什么?我的一个亲戚最近准备要申请经济仲裁,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经济仲裁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是什么的问题,解释如下:
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那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
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
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其内涵可简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纠纷及其它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等。
(三)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财产权益,但这类纠纷往往是与当事人自己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密切联系。
(四)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行政争议也叫做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只能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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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主要范围是什么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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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妹现在和公司有了一些经济上面的纠纷,想要去申请经济仲裁,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
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第
二,仲裁事项涉及的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   第
三,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仲裁法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规定了确定仲裁范围的标准: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继承这些具有人身权内容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法规定可以仲裁的合同等纠纷,不仅限于经济合同纠纷,还包括技术合同、著作权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房地产合同以及涉外经济合同和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纠纷,现分述如下:   
(1)经济合同纠纷有:销售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4)著作权合同纠纷有: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纠纷等。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有:买卖合同、委托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等。   
(7)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纠纷。   仲裁法所说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指的是侵权纠纷。其中主要有房地产侵权纠纷,囚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证券交易纠纷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遗产的范围怎么确定,遗产的范围如何确定,遗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二、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三、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四、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五、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另外,还要查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则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一、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二、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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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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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确定方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时要避开哪些误区 1、不关注经营范围的前后顺序 有些企业同时经营多个行业的业务,此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在企业为所属行业,而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小心吃亏。 2、分支机构随便写 企业设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 但是,如果企业设立子公司,其经营范围不需要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由于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3、没有考虑核定征收 打算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4、经营范围越多越好 由于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不能自行开具发票,需到税局。财务人员为了节省麻烦,把能想到的经营范围都写进去了。 但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5、经营范围随便抄 即使是相同行业的企业,其经营的侧重点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增值税为例,混合销售中按照主业确定税率,同样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同主业的企业税率不同。 在确定主营业务时,经营范围也是可以参考的一项,经营范围应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避免多缴税。经营范围虽然小,但有很多误区,财务人员记得绕道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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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有什么范围
裁减人员时,不得裁减下列人员: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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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经营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经营范围如何确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也是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公司所以需要确定经营范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担风险的界限; 2、公司在经营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大体界定;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认识自己权限所及的领域; 4、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无序状态。 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这个经营范围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的,而是由公司自行确定的,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是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有权自主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 当然,公司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必须具有合法性,法律不允许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制的经营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后,需要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就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决策的变化,允许公司改变、调整经营范围。但是在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时候,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记载变更的内容,并办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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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确定公司经营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时要避开哪些误区 1、不关注经营范围的前后顺序 有些企业同时经营多个行业的业务,此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在企业为所属行业,而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小心吃亏。 2、分支机构随便写 企业设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 但是,如果企业设立子公司,其经营范围不需要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由于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3、没有考虑核定征收 打算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4、经营范围越多越好 由于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不能自行开具发票,需到税局。财务人员为了节省麻烦,把能想到的经营范围都写进去了。 但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5、经营范围随便抄 即使是相同行业的企业,其经营的侧重点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增值税为例,混合销售中按照主业确定税率,同样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同主业的企业税率不同。 在确定主营业务时,经营范围也是可以参考的一项,经营范围应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避免多缴税。经营范围虽然小,但有很多误区,财务人员记得绕道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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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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