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中规定的能够被收养的人,用法律术语来说其实也就是被收养人,也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那些被收养的孤儿、弃婴等等。实践中,若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则这些孤儿、弃婴就不能被人收养。下面,律图小编告诉大家法律中规定的哪些人能够被收养。
一、法律中规定的哪些人能够被收养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下列三种儿童可以被他人收养:
1、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孤儿。何谓孤儿,词典上有两种解释。一谓死了父亲的儿童,如孤儿寡母一词。二谓父母双亡的儿童。为了避免歧义,收养法写明孤儿指丧失父母的儿童。孤儿失去了父母,可以被他人收养,以重新得到父母的温暖。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指被遗弃的婴儿。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以被收养。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列。对于走失的儿童,经过相当时间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称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亦可被他人收养。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抚养自己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该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有特殊困难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难而引起无力抚养则可送养子女。虽有特殊困难但有能力抚养,仍不能送养子女。“特殊困难”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长刑,子女多生活困难等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
二、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
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对收养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华侨收养二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公民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在此限)。
2、收养人必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抚养、教育能力包括收养人必须无疾病(严重的传染病或精神病),并有可靠的经济收入。
3、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周岁(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子女不在此限)。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子女不在此限)。
如果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的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
综上可知,上述三种情形下的儿童其实是能够被收养的,但在实际收养的时候,同时还对收养人进行了条件要求,这也是出于对被收养人利益的考虑。至于收养人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你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的其他栏目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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