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一级地段房屋拆迁补偿比例是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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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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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评估的是单价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最后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2、给您分一套拆迁恢复房,一般是原有面积的1。3到1。4倍不等。例被拆房100平米,回迁房大约130-140平米。
天山区一级地段房屋拆迁补偿比例是什么样的?

一、轮候保障房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回迁补偿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属于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涉及到旧城区改建的,被征收人有权回迁。这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就予以了明确。新征求意见稿中对回迁又加以进一步明确,回迁要在改建地段或者改建地段的就近地段来补偿房屋。如果把被搬迁人迁到很远的地方去,这样做显失公平。

三、特殊补偿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增强条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适当补偿”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上文简单介绍了天山区一级地段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从上文可以看出不同种类的补偿相对应的条件和比例也是不一样的,虽然各地在近年都上调了拆迁补偿标准,但是很多地方依然不能满足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且与拆迁有关的纠纷也层出不穷,针对拆迁中遇到的问题,国家也在尽可能、尽快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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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
一.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的山西省房屋拆迁条例得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二.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三.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拆迁总预算的80%,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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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征收补偿金的标准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以往情况来看,也是多数土地征收矛盾产生的根源。《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低标准,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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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农村征地的补偿标准,都是以地方规定来执行的。建议咨询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或者向他们复印相关的补偿标准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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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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