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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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指招标人(买方 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 参加投标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讲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
招标公告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

在进行各大工程建设时会进行招标公告,吸引建设团队进行投标,从而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进行工程建设,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招标类型,在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其他种类的招标公告,用于不同领域的建设。今天律图小编就为大家解答招标公告是什么意思。

一、招标公告是什么意思

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有利于促进竞争,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招标者来说,通过招标公告择善而从,可以节约成本或投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或交货期,确保工程或商品项目质量,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招标公告的特点

(一)公开性这是由招标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招标本身就是横向联系的经济活动,凡是招标者需要知道的内容,诸如招标时间、招标要求、注意事项,都应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开说明。

(二)紧迫性因为招标单位和招标者只有在遇到难以完成的任务和解决的问题时,才需要外界协助解决。而且要在短期内尽快解决,如果拖延,势必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这就决定了招标公告是具有紧迫性特点的。

三、招标公告的种类

招标公告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招标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招标公告、劳务招标公告、大宗商品交易公告、设计招标公告、企业承包招标公告、企业租赁招标公告等。

(二)按照招标的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国际招标公告、国内招标公告、系统内部招标公告和单位内部招标公告等。

(三)按照合同期限来划分,可分为长期招标公告和短期招标公告两类。

(四)按照招标环节来划分,可以分为招标公告、招标通知书、招标章程等。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对招标公告是什么意思问题的解答,招标公告是一种很好的找寻合作伙伴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给与招标方足够的机会选择自己合适的合作伙伴,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项目的风险,所以才会使得招标这种形式运用的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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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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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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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意思就是因为同一件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同一权利义务形成的同一类型的诉讼标的。就像是房子的共有产权人对房产的归宿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都是这套房子,但诉讼人的身份地位是不一样的。这个是需要根据民事纠纷的确切情况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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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承诺保证、利息,人民不予支持、罚息,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如果当事人疏忽而没有约定该期限。

3)对于未来的债权,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如果是在保证成立后主债务因时效完成而变为自然债务的,则以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期(担保法27条)、违约金,保证人一旦就此类债务自愿承担了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过,就会出现不定期的最高额保证,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追索债券的费用等,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这也体现了保证合同的性)。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1)主债权的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主债权种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的、欠款)本金,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担保法》14条规定。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保证”,一般包括主债权(货款,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当事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无论保证人是否得知该债务为自然之债。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为了避免保证人承担无休止的债务保证责任,也可以进行担保,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一般来说。也就是说,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最高额保证只担保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就不得再反悔,法律必须拟制一个确定的决算期限,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保证人也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予履行的抗辩,应当以约定期限的终点为决算期。但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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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看到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所以我想要问下各位,这个有限类和继承是什么意思呢?麻烦告知下
[律师回复] 根据不同的标准,财产继承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的份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依法确定的,即决定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体而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自古代社会就一直存在,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主次地位不同 .从产生的历史上看,法定继承先于遗嘱继承,但从适用上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2、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只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在有限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无限继承又称为不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在无限继承中,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其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也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得拒绝,继承人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所谓的“父债子还”,就是无限继承的表现。
  
3、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继承。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为共同继承人。在共同继承中,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时,须对遗产进行分割,故共同继承又称为分割继承。现代法上规定的继承一般为共同继承。共同继承根据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又可分为均等份额继承和不均等份额继承。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遗产;不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共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均等。
  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即仅由亲属中的一个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长子继承、幼子继承等。在单独继承中,仅由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故又称为独占继承。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人参与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参加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 , 应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的继承。因此,代位继承也称为间接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论代位继承人有几人。
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种类和类型是什么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种类和类型是什么
1、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
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
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3、职务犯罪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贿赂犯罪(第八章);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罪、
2、挪用公款罪、
3、罪、4单位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
10、隐瞒境外存款罪、1
1、私分国有资产罪、1
2、私分罚没财物罪。
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高校辅导员的领导行为特征主要可以从自身品德修养、工作效率、人际能力以及全方位发展四个方面来进行诠释,从自身的品德修养方面,主要要求辅导员具备高尚的人格,能够以身作则,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愿意接受别人的意见,敢于自我改善;从自身工作效率方面,主要要求辅导员有着开阔的眼界,有较强的进取心,在处理学生问题时能够全面观察,有果断的决策和判断能力;从自身人际能力方面,主要是要求辅导员具备个人人格魅力,坦率开朗并善于沟通,能够通过自身凝聚力和感召力来影响学生;除此之外辅导员还需要掌握比较全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创新精神,脚踏实地、多才多艺,能够做到见解独到,全方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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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不是说某几个人共同犯了某一罪或数罪,而是指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人来说,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的行为。
从以上这个定义,其实我们就可以知道,共同犯罪并非简单的一起犯罪,而是需要有犯罪故意,而且也有人数上的限制。在我国法理上,我们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广义的共同犯罪和狭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而划分的,正犯即是实行犯罪的人,共犯则是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是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比如那些出点子的、谋划的犯罪人。狭义的共犯指的是教唆犯和帮助犯,即是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曾经出现过很多两人合谋共同盗窃的行为,这些人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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