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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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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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保卡里的钱取不出来。手中拿的社保卡虽然是一张银行卡片,但是这张卡的社保账户跟银行账户是分开的。也就是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实际上计入了社保中心以身份证号码设立的社保账户里面。这个钱一般划到了养老基金里面,由政府统一委托专人管理。社保中心发放的社保卡是退休之后用来领取退休金用的。

社保卡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一、社保卡里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社保卡里的钱取不出来。自己手中拿的社保卡虽然是一张银行卡片,但是这张卡的社保账户跟银行账户是分开的。也就是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实际上计入了社保中心,以身份证号码设立的社保账户里面。

这个钱一般划到了养老基金里面,由政府统一委托专人管理。也就是说这笔钱根本没到的个人银行账户里面去。社保中心发放的社保卡是退休之后用来领取退休金用的,等退休了,社保卡里的钱才会打到银行账户里面去。

社保卡里的钱还是自己的,对此拥有所有权、享有支配权,别人包括社保机构是没有权利对社保卡里的钱进行处分的。因此,拥有社保卡的朋友们,请不要随意相信套现社保卡里的钱什么的传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现社保卡里的钱属于违法行为,被社保机构发现后是由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社保遗失如何补办

  社保卡遗失后想要补办大概需要以下步骤。

第一,预挂失。失主可以通过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到社保卡服务点办理挂失、到社保卡服务网点的自助终端处挂失等方法预挂失。

第二,正式挂失。失主带领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卡服务点正式挂失。

第三,补卡。失主提交好相关资料后填写补办申请书,领取领卡证明后领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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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里面的钱能取出来吗?
社保卡上有银联是可以当银行卡(借记卡)用的,前提是你先往里面存钱,才能进行取钱。另外,交社保里的钱,是取不出来的,只可用来医疗报销或购药划款。其实就是:存款账户与社保账户两个账户,并在一张社保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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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里面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社保卡里的钱一般不可以取出来。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余额,继承份额依继承人的约定。持继承之外,社保的钱是不可以提前支出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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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里面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简单的说,你个人交的社保在你个人的帐户里存着的,是可以取出来的,单位交的社保在统筹基金里面,这部分是个人交的2倍,这个是不能取出来的,等你退休的时候会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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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保?社保是社会养老保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社保?社保是社会养老保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社保和养老保险的关系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社保包括养老保险。
一、社保:全称是社会保险。一般包括五个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养老保险:可见上面,它是社保里面的其中一种而已,是预防人们晚年惨淡的一种保险。
养老保险不能单独购买。
当一个人参加了社保15年后,这个人退休了,他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福利待遇了。扩展资料: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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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老保险:可见上面,它是社保里面的其中一种而已,是预防人们晚年惨淡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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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参加了社保15年后,这个人退休了,他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福利待遇了。扩展资料: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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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可以取钱吗,在哪取出来?
原则上,社保里的钱一般不允许取出来,社保卡上的医用账户的资金是无法提取的,只能到药店或者医院进行消费。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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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的钱能取出来吗
可以,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缴纳的都可以取出来的。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房自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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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社社会保障厅鲁劳社函[2005] 55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
[律师回复]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二○○五年四月十四日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函[2005]135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定。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三、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其职工发生工伤;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七。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视同工伤”。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但最低不少于10年,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
(二)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的、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如到境外定居且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自治区,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七条
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二。六,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八,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三,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由于其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职工在国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比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同类病种费用支付,超出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意见抄送,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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