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行驶范围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设计,要从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系统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学理论原则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结论。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
破产撤销权行使范围的相关规定,撤销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从以上的信息也可以看出撤销权行驶范围具体是是怎么样的,当债务人需要使用破产撤销权的时候,先了解清楚以上的行驶范围,在进行撤销,这样对于自己和事情的解决都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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