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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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破产撤销权之行使应着重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债务人故意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诸如隐匿、私分、毁损乃至抛弃其财产等情况;

其次,针对债务人无偿做出的各类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无偿转让其财产,例如以赠予形式将财产转移给他人。

(2)对于财产或权利予以无偿放弃,这既包含积极作为的放弃,如未经法律许可而免除债务人人身所负清偿责任的行为;也涵盖消极不作为的放弃,比如对于即将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债权中断。

(3)向外提供无偿担保

再次,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即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的特定时间段内,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最后,可撤销的偏颇行为,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得个别债权人相较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更为优越地位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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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给付,但并不是相应的对价,既可能是一粒芝麻和一个西瓜的关系,也可能是一个大西瓜和一个小西瓜的关系。无偿行为包括放弃财产权利、增与等。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之所以有是否启动破产程序之分,原因是,破产程序一旦启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即归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所占有、管理和控制,而破产债务人失去了占有、处分的权利,即使处分亦属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因此,只有对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有害行为的存续期间加以限制,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要作用在于恢复原状,追回被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要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破产财产,必须找到被追偿的主体,该主体就是破产债务人实施损害行为的实际获益人,只有实际获益人存在,破产撤销权才能得以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际的行为获益人或行为获益人已死亡或注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撤销权则无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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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给付,但并不是相应的对价,既可能是一粒芝麻和一个西瓜的关系,也可能是一个大西瓜和一个小西瓜的关系。无偿行为包括放弃财产权利、增与等。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之所以有是否启动破产程序之分,原因是,破产程序一旦启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即归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所占有、管理和控制,而破产债务人失去了占有、处分的权利,即使处分亦属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因此,只有对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有害行为的存续期间加以限制,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要作用在于恢复原状,追回被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要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破产财产,必须找到被追偿的主体,该主体就是破产债务人实施损害行为的实际获益人,只有实际获益人存在,破产撤销权才能得以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际的行为获益人或行为获益人已死亡或注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撤销权则无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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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他们家准备撤销对于他们公司的老板的破产申请了,撤销破产管理人申请如何行使撤销权?
[律师回复]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法律制度。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情况下,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主客观要件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有:
(1)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减少清偿能力,危害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目的。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即权利仅在法定期间内存在,期间届满,权利即行消灭,以免法律关系久延不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撤销权期间届满,撤销权归于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诉权消灭,而非权利消灭。
(2)撤销权期间法律可以援用;而诉讼时效期间,非受益人主张法律不得援用。
(3)撤销权期间不得伸缩;而诉讼时效期间却可以伸缩。
(4)撤销权期间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自请求权行使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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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案例怎么处理,有哪些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案例是经由法院来处理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构成要件: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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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对于有偿行为,因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交易的价值,当事人以某种价格或基进行交易一般具有合理性,因此在否人破产债务人有偿行为的效力时,应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考虑在内。当债务人为该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存在,即为恶意,应予以撤销。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是破产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受益人的恶意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其理论依据是我国民法关于破产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到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情形不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态度;另一种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明知该情况的,该行为的有偿性,决定了法律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新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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