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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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针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肇事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不赔偿。
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包括哪些

一、交强险赔偿的情况包括哪些

交强险也属于保险的一种,虽然交强险有许多自己的特点,既然属于保险那就有不赔偿的情况,即免责事由。下面是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

1、针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肇事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赔偿责任

2、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不赔偿。

3、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自己的交强险不赔偿。

4、间接损失不赔偿。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赔偿。

二、交强险如何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

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畴,之所以从中分离,是因为法律赋予其特殊的内涵,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有效的基本赔偿,这是交强险最大的好处。

(一)法定性保障

交强险源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率、赔偿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权界定,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二)强制保障

交强险的强制性性保障表现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公司的法定承保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即经保监会核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承保义务。由此可见,交强险的强制性非常明显。

(三)广覆性保障

交强险的广覆性保障体现二个方面:一是投保主体的广泛性,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车主或管理人,都要依法投保交强险;二是交强险的受益人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比较宽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受益人,受益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受偿。赔偿范围涵盖了包括精神损害在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损失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以限额封顶。另外,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四)公益性保障

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是设立交强险的首要宗旨。因此,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上“义务”经营,保险合同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无论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突显交强险制度的公益性保障功能。

交强险虽然也有不赔偿的情况,但交强险的保障赔偿功能还是十分明显的,因此也要积极投保交强险。但毕竟交强险承担数额有限,所以最好再投保一份商业险比较好。要是各位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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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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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包括哪些
1、交通事故损失是因为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2、驾驶人员没有取得驾照或者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的。3、被保险的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5、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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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强迫交易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所谓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打扫卫生、送灌煤气、托运家具、提供钟点工等等,应当指出,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此外,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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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责四种情况包括什么
1、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是因为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的。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从而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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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
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情况在明确了代位权的这些背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讨论对不按期债的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题目了,由于这些背景将会给我们准确理解和合用法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按期的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在划定有代位权轨制的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并不相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划定: 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与诉权,专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除外。这就表明在法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完全等同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不以债权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为条件,因此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按期债权,债权人均可以依债务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在公道的期限内回还。而日本民法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日民第423条第
(二)项划定: 债权人在其债权(笔者注: 这里的‘其债权’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届至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保留行为,不在此限。这就表明日本法中对于未届至履行期的(包括不按期的)债权,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为原则,而在确有必要行使,否则将导致债权不能保全或保全难题时,需要经裁判所(就是)许可,才得行使。
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哀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曲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诉讼上的权利,如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拘留收禁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
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而不论其对该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需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假如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执行成立的条件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而不论其对该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如A向B购买一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C,如果A怠于请求B交付,则C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A的资力状况如何,C都可以代A向B请求交付该古董。在特定物的买卖中,债务人的资力状况与债权的实现并无直接关系,债权人无须待债务人资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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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包括哪些人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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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况包括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况包括哪些,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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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行政强制行为包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指为了查明事实,保全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经其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强制手段和对证据的保全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取得直接证据,查明违法事实,查获违法当事人的行政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比较关键的环节。具体分为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的人身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
①强制,是指对拒绝按法律规定治疗或期间擅自脱离治疗的患有某些传染病的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②强制治疗,是指对那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有危害社会危险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在专门场所接受治疗监管的措施。除精神病人以外,那些因卖淫、嫖娼而患有性病的人,也属于强制治疗的对象。
③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教育、挽救的行政强制措施。
④强制戒毒,是指由公安机关设立的强制戒毒所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采取强行戒除、进行治疗、教育的措施。除以上几种强制措施外,针对人身自由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所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在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的财产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针对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具有保全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查封。查封是指有管辖权的用封条将当事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②扣押。扣押是指有管辖权的把当事人的可作为必要证据的物品、文件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或处分。
③冻结。冻结是针对当事人的存款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强制扣缴、强制扣除、强制铲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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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况包括哪些?
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况包括:1、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损失。3、间接性的损失。4、法律诉讼费用。买车的时候,必须要上交强险,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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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强险包括营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以在限额内,误工费和营养费是会赔偿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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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1、根据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2、办理前置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需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以上公告。 5、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 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co.,ltd或lt 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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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的情况包括哪些
交强险通常不赔:1.受害人故意行为如自杀、碰瓷;2.车上乘员及车主本人;3.交通事故仲裁、诉讼费用;4.间接损失如车辆价值降低。请注意以上情形,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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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强制执行费用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执行费用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2、执行过程中人民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二、向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如何计算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相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2、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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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对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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