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谁监管者是谁,具体有哪些监管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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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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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私募基金的监管单位有很多,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政策的制定者)、证监会、中基协、央行、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中证登、交易所、股转系统、中证协等,当然,现在银监会和保监会合为一家了。对应不同的私募基金涉及的监管主体也有一定的差异性。
私募基金谁监管者是谁,具体有哪些监管措施?

一、私募基金谁监管

证监会负责监管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二、具体的监管措施

具体监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7项有关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私募基金谁监管的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私募基金的迅速崛起使得必须有相关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这样才能使私募基金更加稳健的向前发展,国家规定证监会负责监管私募基金的发展,对此有相关的条例进行具体事项的规定,大家再进行投资的同时可以多关注相关的知识,增加自己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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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机构,有什么监管措施?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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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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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律师回复] 对于哪些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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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哪些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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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部门是哪一个,监管措施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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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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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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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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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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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安工作,近年来网络发展一直比较乱,我想咨询下律师,给一些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措施
[律师回复]
1、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监管,消除监管空隙。将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网站归为一类网站,将经营较为规范的归为二类网站,将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归为三类网站,将问题较多、需要重点监控的归为四类网站。一类和二类网站实行“远距离”监管,不做或少做巡查;对三类网站实行“近距离”监管,做常规巡查;对四类网站进行“零距离”监管,实行重点巡查。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实施不同的监管:大型的开发网络产品的公司,如网络实名、搜索引擎等网络产品的实际拥有者,由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监管,定期备份这些产品中的数据;大型的网络交易网站、贸易类网站,涵盖的用户量较大,注册用户的地域较广,由各自网站拥有者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网络广告经营者、网络推广公司(包括网站制作公司)、以市内交易为主的交易网站,由所在地的市一级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公司、企业的宣传性网站由各基层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负责监管,实时巡查。
2、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目前,众多的网站充斥着虚假宣传,特别是针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项目的虚假宣传,如冒用集团名义、擅自更改企业名称、夸大注册资本等等。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律的原则,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于公司、企业在一些公众网站、专业网站上发布公司、企业类的信息,该公司、企业应向网络广告经营者提交相关证件,网络广告经营者对相关证明文件负有审查责任,而市一级工商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加强监管。通过如此手段,必将大大减少与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建立完善的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数据库,通过各种方式采集数据。现阶段工商部门遇到“无址可查”的尴尬境地,要改变现状,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络监管数据库。在采集数据方面,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各级工商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如公司和企业的年检报告中增加一栏必采项目:企业网站;另外,不少网络推广者那里也有不少企业、公司的网站,窄告、网络实名、搜索引擎等网络产品中有不少网站的链接地址……工商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将获得大量的数据,采集这些数据并录入统一的专业的监管数据库中,将大大增加巡查的有效性。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措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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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程序规定包括: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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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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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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