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力。 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自己的名义性、保全性、法定性、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它应该具备私法之债的一般特征,因此,以上民事债权代位权的特征,同样适用于税收代位权。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代位权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纳税人的债权,具有自己名义性;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增强纳税人的偿还能力,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税收债权得以清偿,具有保全性;税收代位权在法定构成要件同时具备时成立,不受征纳双方约定的影响,具有法定性。
二、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的条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对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理解这些条件将有助于在具体工作中更好地把握行使代位权的时机,及时向欠税人追缴欠税。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从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角度来看,这项条件中的债权人是指税务机关,债务人是指欠税人,债权是指欠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这项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已经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依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存在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也就不存在欠税问题,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也就无从谈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无异议。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由于《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对此已规定可以依法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解决,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进一步通过税务行政诉讼来解决。所以如果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税务机关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于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有以下欠税情形之一:
1、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2、已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税款;
3、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税款;
4、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5、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税款;
6、有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以上内容,从其定性、构成要件、法律规定、行使程序等多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若是您恰好面临国家税务机关将要实行其强制纳税权力时,在明白税务局如何行使代位权,争取时间,补交税项。以免,遭致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惩罚。若您正是国家税务机关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您最好是立即寻求专业的律师辅助您进行这个过程,以免被国家权力越界地伤害。
以上就是小编提供的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的相关内容。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纳税人的债权,但它的代位权行使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它应建立在纳税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且这种行为已经侵害到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自己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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