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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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纳税人欠缴税款。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税收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税收代位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还关系到纳税人与其债权人的关系,还涉及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税收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而不能滥用权利。鉴于此,税务机关的代位诉讼请求应当受到以下限制。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达到保全税款的程度为限。根据传统民法债法理论,如果应代位行使的债权人权利的财产价值,超过债权保全的程度时,就应该在必要的限度内,分割债务人权利来行使。但对于不能分割的,可以行使全部的权利。这表明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行使的范围不得超过保全税款的程度。如果超过保全税款的程度,应当分割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只有在不能分割行使时,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应将超出部分价值归还于纳税人。

2、税务机关代位请求的标的额以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根据《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这表明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请求的范围不得超过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分析 (一)税收代位权诉讼的利益归属 按传统民法理论,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之利益既不能直接受偿,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解释》第20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解释》突破了传统民法的规定,有利于鼓励债权人积极维护债权和实现诉讼的经济效益。这一规定对税收代位权诉讼仍有现实意义。因此,税务机关对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财产,就纳税人欠缴税款部分应有直接受偿的权利。 从另一层面而言,与普通之债相比,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之债,具有优先性。新修订《税收征管法》第45条明确了在税收与其他债权发生冲突时,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因此税务机关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之后,对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财产具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纳税人的债务人应当直接向税务机关履行清偿义务。

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纳税人也是有权对税收债权的合法性和缴纳期限提出异议的,如果经审定异议成立,则税收代位权不成立;但如果经审定,纳税人所提的异议不成立,税收代位权诉讼应继续审理。当纳税人履行了其纳税义务后,则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里的关系涉及到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其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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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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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没有对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期限作明确的规定,只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达到保全税款的程度为限。2、税务机关代位请求的标的额以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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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起止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缴纳土地使用税起止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00号)的规定,除经批准的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通知》虽然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问题,但对如何确定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尚不明确。 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多是通过拍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是:先由土地收储中心收回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再由房地产公司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效确认书;房地产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交清当日由国土资源部门发给《交付土地证明书》,并在两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取得《交付土地证明书》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进行砌围墙、勘探等工程作业,但不能全面进场施工,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办理了开工许可证才能全面进场施工。 对此,是以竞标竞拍成功之日《交付土地证明书》签发日期,还是以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作为房地产公司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日期有不同的意见。来源:考试大 通常,房地产公司将房产销售给住户,一般要经历收取订金、用户分期交款、房产交付使用、为住户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等过程。房地产公司为住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要将原有的土地使用证交回土地管理部门,并把土地使用面积按要求进行分解,每套房产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而后将已出售的房产的土地使用证交给住户,那些未出售的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证暂时由房地产公司所有。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销售给住户到为住户办理好土地使用证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那么是以收取第一笔购房款之日、房产交付使用之日,还是以住户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作为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义务的终止期限也不明确,同样存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应以各时期的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为限。即: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上的签发日期为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起算日期;房地产公司售房后将土地使用面积进行分解,以各住户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上的签发日期为该记载面积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终止日期,对于未出售的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面积仍由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直至房地产公司将所有的土地使用证发给各住户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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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代位权时间有限制吗?
行使代位权的时间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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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的爷爷快要去世了,朋友要代位继承爷爷的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有代数限制吗?
[律师回复]
一、代位继承的法律份额是多少
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二、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三、适用代位继承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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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最近申请了著作权,但是不清楚这个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时间是怎样的,麻烦告知下。
[律师回复]
一、我国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二、补充解释其他国家相关著作权的保护年限以及相关知识: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一般根据其本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情况确定。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权立法保护期较短,20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展中国家保护期较短,发达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期较长,摄影、实用美术作品、录音录像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较短。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第7条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对一般作品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公之于众后的50年或者作品完成后的50年;对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不低于作品完成后的25年。欧盟成员国的著作权法和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现在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70年。由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因而规定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是无限制的、永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也是有期限的,或为延长至作者死亡后一段时间或与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即这三项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作者的发表权由于与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密切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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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代位权时间有限制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使债权代位权时间有限制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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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继承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继承有时间限制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情况下的特殊继承方式,指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的继承方式。法律并没有规定代位继承权利存在或行使的期限,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的情形,在继承开始后,除非代位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放弃继承权,代为继承权就会一直存在。什么时候分割遗产什么时候就可以继承。但是如果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权被侵犯,比如没有继承到该继承的份额,或者被其他继承权人侵占了应该由他继承的份额等等,代位继承权人如果想要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那就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3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也就是说,如果代位继承权人知道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或者是应当知道,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一天算起,超过三年再,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的话,原告就会败诉。如果代位继承权人始终不知道,那从继承开始之日,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
第二天开始计算,超过二十年,代位继承权人也无法提讼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时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未开发的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想申请我们公司的商标,但是我不是很理解时间问题,所以我想知道,使用注册商标应当限制期限是多长?
[律师回复] 注册商标具有自有知识产权.
TM是TRADEMARK的缩写,美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而R是REGISTER的缩写,用在商标上是指注册商标的意思,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因此,TM与R是不同国家的商标标记,没有特别的关系,也有一些国内公司不了解法律规定,一味模仿美国公司,在商标上使用TM标记。
我国《商标法》第23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该法第24条又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大致分为六个步骤,准备的资料不繁杂,费用也才1000元,但耗时却要1年,所以需要您准备的是耐心。
注册准备
选择注册方式
一种是自己到所在地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另一种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
注:如果您没有注册商标的经验,本身又不懂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劝您还是委托代理机构帮忙,这样会节省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笔者以前就曾委托过类似机构帮我注册,委托费才1000元,可先预付30%。
查询
在注册前,最好先找一家比较权威的查询公司,因为你的商标有可能和其他注册人的相同或相近,所以注册前的查询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
注:因为负责商标查询和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他们在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所以,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作最后的法律依据。
准备资料
准备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如果是个人提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若是企业申请,则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开始申请
申请人的身份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外国企业。
注:如果能取得海外投资商的身份,注册手续可就简单多了。
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2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8类。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日的确定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您和其他企业发生商标权的纠纷,申请日在先的企业将受法律保护。所以,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接下来就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三个程序。需要强调的是,经过商标局初审通过的商标,要在刊登公告三个月后误认提出异议才可以注册完成,该商标即受法律保护。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领取商标注册证
商标完成注册后,商标局向注册人颁发证书。
若是通过代理组织的由代理人向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注册的,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的复印件、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注: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一个月,实质审查约需四到五个月,异议期三个月,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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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代位权有时间限制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使债权代位权有时间限制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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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的限制范围是什么?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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