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名方面的问题
1、签名者不被确认
其实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并不难,买卖双方只要在交易之前,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货者的名字,以及签名字样就可以了,如果买方变更签名者的须事先通知卖方,否则就视为原定的签名者一致有权带买方签收货物。
2、 签名不规范不被确认
实践中,有的收货人签名不规范,比如没有姓只有名或者干脆只有一个字,诉讼起来也很麻烦。
二、送货单不规范的问题
目前,企业的送货单没有统一的样式,各企业自行制定,一般为一式三联,但没有注明各联单的作用。比如,催款联,记账联、存根联等。有的买方将款通过银行给了供货方后,供货方就将送货单给了买方。
简要说一下防范措施:
1、送货单一定要规范,在送货单下面的说明部分一定要注明存根联、催款联、记账联等以及作用。比如,催款联是给对方的,留对方做帐用,不代表已付款。存根联是自己留存的,并且对方签名一定在首页存根联上签名。
2、对方付款后,只能给催款联,不能给存根联。如果是对方通过银行付款,则不能再给其写收条,银行的汇款或转账凭条就是证据了。
3、及时清洁账目,并写立字句。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账目已结清,至此,买方还欠卖方款项多少元、此前双方的交易凭证不得作为债权债务凭证等。
三、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问题
有的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以支票支付货款,而且一般是“期票”。也就是说,一般都开出远期支票,而当支票到期日,卖方前往银行或信用社取款时,才得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因而遭拒,而当卖方再向买方追要货款时,麻烦也就产生了。
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
1、保留送货单原件。(即使收到支票,毕竟不是现金。)
2、收到对方支票时如写收条,一定要写清智票号码以及该支票系付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货款。
3、付款遭拒时要求银行或信用社出示证明。
4、最好供货前双方定有书面或合同。
5、接受背书转让的支票,虽不必证明原因关系,但一定要考虑付款人的付款能力因素。
四、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面
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通过电话、传真、甚至电子邮件达成的协议很多,特别是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应用的很多,因为有的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内容作为要约或者承诺都是十分明确的,在双方之间起到了合同的作用,省时、便捷确实给交易的双方带来了实惠。但是,只要发生纠纷,这些交易过程就难以再现,事实也就难以认定了。
简要说一下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
1、传真件一定要得到书面确认;
2、及时到电信部门调取传真机的通话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对方传真机通话记录(一般法院不一定能应申请调去,因为他们认为这不符合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但有的法官就可以,所以这要和法官好说)不过,据悉,通话记录只保存3个月。
3、经常对帐,并书面确认。
4、利用电子邮件进行交易,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不仅邮箱的地址需要确认,还有里面的内容还要证明没有被修改过。一般邮箱地址得到确认相对容易,但要证明内容没有被修改就难得多了。
上述内容是贸易公司拖欠货款案由的判断以及预防措施,具体是什么案由还要看贸易纠纷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判定。若是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或者案件比较复杂涉及到多种案由时,为了早日解决纠纷挽回损失,当事人最好能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代为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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