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有哪些特点?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包括什么?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四、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第三人的履行,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综上所述,当条件成熟后,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求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上。通过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获得优先求偿权,而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灭失,变成了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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