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退房的理由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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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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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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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本来是为了住,但是有时候,买完房后发现房子并不如意,于是想退房购房者要求退房的事情几乎每天都会发生,但不是所有人能退掉房子。那么,购房者退房的理由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从法律角度来说,购房者要求退房,实际上就是要解除购房合同。因此,购房者退房的理由就等于是解除购房合同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合同的约定,第二类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哪些情况下可以退商品房之一:第一类解除合同的理由,常见的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交房期限,将来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则购房者可以选择适用解除合同这一条款。但要注意的是有些开发商会在条款中附加一个时间期限内,即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行使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可能的话,购房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其他的解除合同的事由,比如一些不构成根本违约的事由,再如达不到购房者的特殊要求等等,还有就是出现一些不确定的情形出现。

哪些情况下可以退商品房之二:如果符合下述法律规定,那么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6: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7: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8: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9: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0: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

1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12: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6:商品房销售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17: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没有人买房子是为了退的,一般都是因为买到的商品房与预想的不一样,才会要求退房。因此,购房者最好在购房合同中把与房子有关的问题都规定清楚,并且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做到,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当然,开发商也不是吃素的,在合同没有做出相应约定的情况下,购房者必须从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法条里寻找退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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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理由可以退购房定金
1.逾期交付:未收到房产交付通知。 2.合同瑕疵:发展商手续不完备,导致合同失效。 3.擅自变更设计:发展商未获买方同意变更设计,构成违约。 4.面积差异:实际面积超过原始面积百分之三。 5.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6.其他特殊情况:按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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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者能申请退房的七种理由
[律师回复] 对于购房者能申请退房的七种理由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 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通常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都会约定开发商变更产品设计之前,必须经业主同意,否则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且影响房屋结构、户型、朝向、面积等,购房者有权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五证不全”。
不少开发商在没有取得五证的情况下即开始出售住宅产品,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想要合法出售商品房以上证件缺一不可,否则会视为违法操作,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要求退房,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交纳的房款及利息。
3.无常办理或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
目前,房屋产权证通常都由开发商统一代办,但若为开发商原因,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房屋产权证,可以按约定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4. 延期交房催告后仍不交房。
由于不少开发商资金紧张,延期交房的情况时有发生,通常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中为延期交房设置一定期限的延展期,若经购房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房屋面积误差超3%。
在房屋正式交房后或办理产权证明时,购房者可以通过测绘部门对房屋面积进行实际测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并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要求开发商将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6.质量问题影响使用。
房子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交付时也应当经由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核验,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购房者若以此为依据要求退房,则需要质检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不合格证明。
7.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或“一房二卖” 。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 就把所售房屋进行抵押,而未告知购房者,或卖给购房者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者经查明之后,即可要求退房。不仅如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则为“一房二卖”的情况,此时,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房,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赔偿。 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在购房前最好先查明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情况,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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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哪些情况购房者有理由退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形可以退房
1.擅自变更规划设计通常,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都会约定开发商变更产品设计之前,必须经业主同意,否则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且影响房屋结构、户型、朝向、面积等,购房者有权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五证不全”不少开发商在没有取得五证的情况下即开始出售住宅产品,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想要合法出售商品房以上证件缺一不可,否则会视为违法操作,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要求退房,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交纳的房款及利息。
3.无常办理或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目前,房屋产权证通常都由开发商统一代办,但若为开发商原因,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房屋产权证,可以按约定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4.延期交房催告后仍不交房由于不少开发商资金紧张,延期交房的情况时有发生,通常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中为延期交房设置一定期限的延展期,若经购房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房屋面积误差超3%在房屋正式交房后或办理产权证明时,购房者可以通过测绘部门对房屋面积进行实际测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并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要求开发商将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6.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房子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交付时也应当经由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核验, 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购房者若以此为依据要求退房,则需要质检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不合格证明。
购房者签认购书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商品房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1、规避受牵制条款。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6、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购房者应该怎么退房
[律师回复] 对于购房者应该怎么退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先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
(二)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
(三)首付、月供利息都可获赔。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
开发商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退房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购房人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
(二)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购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全部手续;
(三)督促开发商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
(四)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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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理由可以退购房定金
1.逾期交付:未收到房产交付通知。 2.合同瑕疵:发展商手续不完备,导致合同失效。 3.擅自变更设计:发展商未获买方同意变更设计,构成违约。 4.面积差异:实际面积超过原始面积百分之三。 5.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6.其他特殊情况:按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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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签订认购书时,购房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注意事项太多,先给你几项,有问题欢迎随时提问。请看以下基本内容。
1、《选房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要看房屋的自然条件、人口条件、文化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是指:
①城市上风上水。城市中心区的上风上水方向,城市主要工业区的上风上水方向。
②交通便捷。使用常用的交通工具,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点或常去的地方不超过可接受的时间并且有时间保障。
③城市化水平高。居住地各种市政设施齐全,一般位于城市主次干道附近。房屋的区位、繁华度、公共设施配套等。
④生活便利。步行10分种左右即可到达各类商业服务网点,能满足日常生活物品的采购及其他服务需求。

2)要看住宅环境。住宅环境包括日照、通风、噪音控制、私密性、绿化、道路等。具体来说,是指自然、人文景观优雅的程度,空气清新状况,有无早晚休闲运动、周末娱乐的场所,社会风气、治安状况等。

3)看住宅的健康与安全性。要求住宅的健康程度高,能满足生理需要和社会需求,能防止事故,远离污染源、传染病医院等。

4)看开发商资信调查、房屋合法性调查。

5)看房屋的品质状况。主要看房屋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价格因素等。

6)看其他隐蔽工程、公共设施工程、建材品质、售后服务承诺等。总之,对所购的房屋进行多次深入调查,根本目的是为了安全和舒心。观察房子的时间也需要巧妙合理的安排。如,白天去便于了解房子区位、环境、健康与安全性、房屋品质、开发商资信;晚上去便于体验与了解居住区人口素质与构成;雨天去便于了解房屋有无漏水、楼宇排污系统工作的能力、路面积水情况;假日去便于工作于体验购物、交通的便利度。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在看房时,不要受销售人员介绍的影响,要多比较、仔细看,以免后悔。若由中介公司代售,须把单价、总价、平方米数、授权范围、代售期等了解清楚后再拍板,绝不能草率行事。
2、如何选择开发商。(
1)搞清开发商的资质。国家对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专营企业,明确要按规定申请资质等级。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写着资质等级,但必须有项目一次性《资质证书》。对不具备资质的开发商建设销售的房屋,不能作为商品房来交易。因此,百姓选房时,应要求开发商出示《资质证书》。考察《资质证书》时要鉴别:
①项目型公司。若《资质证书》标明开发商只具有对某一特定项目的开发资格,并标明开发期限,对此可能产生的售后风险,购房者应引起高度重视。因为项目型公司,在开发销售完毕一段时间后往往就不存在了,购房者在以后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诸如房屋质量的问题,往往找不到投诉对象,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②《资质证书》上标明的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发企业的资质自高至低分为一至五级。资质的高低表明了开发商在资金规模、技术力量、开发业绩和信誉度方面的实力。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在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水平。
③《资质证书》的合法性和时效性。《资质证书》一般情况下每年审核一次,购房者应留意开发商是否以旧充新。(
2)了解开发商的实力。开发商的实力是保证项目正常进行的最关键因素。有实力的开发商自有资金充足,一般可以保证材料的及时供给和施工的正常进行,避免工期延误等状况的发生。从以下几方面,可以了解开发商的实力:①市场占有率。了解开发商所主持的项目总开发量和开工量。同期开工项目较多的开发商,一般来讲具有一定的实力。没有金刚钻,谁敢揽瓷器活但是已知革开发商本身实力并不雄厚,却主持了过多的项目,就要慎重考虑。②工程工期和进度情况。建设工期过长是开发商缺少资金保障的表现之一。③银行贷款的发放情况。中国人民银行“121”决议的出台,对开发商自有资金量有一定的限制,对开发商的资质进行了更严格的审核。
④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年报、股票汇走势等。良好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有较为充实的运转资金。(
3)了解开发商的信誉信誉是保证期房承诺兑现的根本,随着房地产行业品牌销售的临近,寻求长远发展的开发商必定要顾及企业形象,打造品牌。如果开发商将每一个项目的成败当作是影响企业形象化的关键,那么他们对信誉的重视程度就高,选择这样的开发商,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性也比较小。即便出现了问题,获得妥善解决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以下几方面,可以了解到开发商的信誉:①“翻旧账”。从开发商以往的作品当中,可以容易地看出其对信誉的重视度。楼盘是否都能按时交工楼盘品质如何楼盘是否发生过严重的纠纷都是需要你认真了解的情况。②登录当地的以房地产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中的“业主”。从这些中,你会了解到已经购买了你选择的楼盘的购房人对楼盘及开发商的种种评价。(
4)考察销售的资质。商品房的销售分为开发商自行销售和委托物业代理两种。由于委托物业代理要支付相当于售价1%-3%的拥金,所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开发商愿意自行销售:①大型房地产开发商有自己专门的营销队伍和销售网络;②房地产市场高涨,市场供应短缺,所开发的项目受到使用者和投资人士的欢迎;③开发商所开发的项目已较为明确的,甚至是固定的销售对象。如果是开发商所属的营销部门售房,则要查实其能否及时提供购房者所需资料,并要查看其与开发商的从属关系。对于各物业代理,则要查看其是否有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书,是合代理还是独家代理代理权限、时间期限等有哪些规定审查这些资格文件的目的,是要弄清开发商授予物业代理哪些权利,哪些问题仍由开发商负责,代理商是否有合法售房的权利,开发商是否认可物业代理的销售行为,并是否承担物业代理相应的责任。物业代理有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区别。全权代理是开发商只委托一家代理,并要求代理方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一般代理是开发商委托一定或几家代理,但不一定要求代理方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在涉及商品房定价、房号选择、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购销合同》等重要问题时,如由物业代理代办,购房者一定要核实开发商对物业代理的授权委手书,以及约定物业代理能承担和应承担的各项责任。
3、如何识别“假热销”(
1)认购时间看长短。大部分楼盘上市之前都有一个内部认购阶段。所谓内部认购,是指期房项目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对楼盘进行购买资格的认证,这种认证的方式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倒号”类似,虽然曾被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但至今仍十分流行。从内部认购判断楼盘是否热销是较可靠的方式。买房人可以根据内部认购时间长短和认购期所结识的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流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楼盘项目的内部认购时间越短,造“假热销”的可能越大。从2004年各地市场的情况来看,上市楼盘内部认购的时间有逐渐缩短之热,三天、两天,个别项目甚至只有一天。如果一个新楼盘经过较长时间的内部认购,就会有相对较多数量的客户积累。这种情况下,想买房的人可以通过搜弧焦点网的网上“社区准业主”了解项目的详细情况,特别是其他准客户对楼盘的评价反映,从中即可了解到大部分买家对该楼盘的举程度。对于内部认购时间较短的楼盘来说,判断是否热销是门很深的学问,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内部认购时间越短的楼盘,排队的人越多,楼盘好像更热销。这其中多数有诈。除非性价比极突出,或位置的独特性极具吸引力,否则排队者中一定有相当部分是“托儿”。(
2)莫中“雇托炒房”计。“雇托炒楼”现象绝非偶然。从早期外销房,到之后的一些高档住宅以及近期的小户型楼盘,炒房已是再普遍不过的现象。开发商在内部认购或者是销售阶段,先期给予“托儿”们认购权,而后迫使真正的买房人花更高的价钱从“托儿”的手中买回认购权或房屋,而价格高出的部分将由开发商和托儿们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实质上,“雇托炒楼”同样是营造稀缺房源现象的一种手段,只不过其目的不仅在于营造一个热销的假象,更要制造出“楼盘遭到抢购”的书面,这不仅有利于开发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且还会给买房人造成相当程度的心理压力,使其作出非理性的判断和购买决策,从而使开发商有机可乘。当你发现你来得很早,而“房号”定是这样的:售楼人员会告诉你,你想的户型或者朝向的房子已经被别人认购了,不过如果你真的想要的话,还有商量的余地,当然一定是要付出更高的价格。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冷静,建议你千万不要草率作出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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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的购房定金怎么退
首先在规定日期内协商合同,协商合同时,自己不满意的苛责条款要求对方修改,如果对方不愿意修改,那就要求退定金。在与销售协商时,销售一般都会说自己要请示领导再作答复,那么当时就要求改签订定金合同中签正式合同日期,从长再议。如果销售不同意更改也不退定金时,当天直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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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该怎么索要定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购房者该怎么索要定金
(一)继续与出卖人进行磋商
定金担保的是继续磋商义务,认购书中的已决条款仅是买卖合同中的小部分,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具有很大的磋商空间,双方经过磋商后仍未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认购书解除,定金退还;如果未经磋商而径行提出不再购房,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二)正确认识认购书中的磋商期限
磋商期限是磋商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该时限内双方启动磋商,而不是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更不是必须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解约时间
启动磋商后经过几日可视为“达不成一致意见”。认购书可以约定:“买受人在磋商期限内与出卖人进行磋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定金退还。”超过约定时限后,买受人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购房者在买房前应当了解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作用,重视认购书的作用,维护自己的权益。买卖合同订立后认购书使命告终,定金既可退回,也可抵作房款,而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购房者如何索要定金?定金处理不当将失去其担保作用,可能成为购房陷阱,购房者最好咨询一下律师如何处理定金纠纷。
二、购房者怎样要回自己的定金
《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据此看出,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丧失定金的条件为“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故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时间与地点继续磋商合同事宜,否则将丧失定金。认购书分为已决条款与未决条款,已决条款不得变更,需要磋商的是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进行磋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定金可以返还。
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了定金条款后,要知道哪些情形不适用定金罚则,哪些适用。如果开发商违反双方的约定,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要知道如何退还购房定金。定金可以保障买受人利益,也可以变成购房陷阱。及时向律师寻求寻求解决定金纠纷的法律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越过陷阱、避免损失。
在目前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许多开发商(更多的是楼盘代销商代理)都会要求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签署一份“楼宇认购书”,并预付一笔购房定金。很多购房者认为定金时对自己的保障,但却不尽如人意。哪些情形不返还购房定金,购房者如何索要双倍定金?请看具体内容。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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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但事后发现该买主不具有购房资格,这份房屋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对方能否以认购书无效未由要求返还定金?
[律师回复]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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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退房可否退还定金
在某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撤销预订合同并拿回定金。尽管开发商通常拒绝退还预订金,但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如果预售房屋不符合正式销售要求,开发商必须无条件全额退还预订金。这确保了购房者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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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但事后发现该买主不具有购房资格,这份房屋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对方能否以认购书无效未由要求返还定金?
[律师回复]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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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什么
1、无法按时办理房产证
购房过程中涉及到的程序颇多,所以购房者无法按时办理好房产证的原因也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说开发商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力、土地出让费还未完全缴清、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资格、在售楼盘内存在违章建筑物、政策的调整或者办理不畅等等。所以购房者如果没能按时拿到房产证,首先要确定一下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并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细则来追究相关的违约责任。
2、逾期交付房屋
逾期交付房屋是指房屋出卖方在超出与购房者约定的时间之后才交房,如果购房者因此和出卖方产生纠纷,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如何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呢?
为了解决逾期交房这一问题,购房者最好能向第三方提供房屋达到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标准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购房合同中关于交房时间的具体约定,如果是出卖方的原因导致房屋逾期交付,那么购房者可以按照购房合同上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追求出卖方的责任;但如果两者仅是口头协议约定交房时间,出卖方违背口头约定但并未超过合同上注明的交房时间,购房者则无法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购房合同中,开发商签字盖章处不得是该楼盘当时的代理商或者房屋交易中介机构的信息,必须是这个合法项目开发商的签章,代理商和中介应在其代理机构的位置上签章。
2、购房合同是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协议约定,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代理商或者中介,即便他们是挂靠在合法的开发企业名下的,也不能相信和他们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不被认可的。
3、开发商签章处除了该开发企业的公章,也要有开发商或者相关委托人的签章,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合同吧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交房时购房者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房时购房者要注意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开发商通知的时间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若商品房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确定交付房屋的日期前书面通知买房人办理交接手续。若开发商的通知书中已经明确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买房人应当按时办理交接手续。买房人如果拒绝收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则必须承担逾期交接的违约金。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起将转由买房人承担。
2、办理交接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交付时通常要符合下列条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已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商品房上存在的权利瑕疵已消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买房人在进行商品房交接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合同中约定的证明文件。如果开发商拒不出示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房人则有权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3、及时书面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
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迟延交房,买房人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必须先催告,催告后经过3个月开发商仍然不交房的,方可以退房。所以在办理交接时,一旦开发商拒不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买房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其方法是:写好书面催告交房通知函,交由开发商签收(注意要求对方盖章);或者用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寄给开发商,在邮寄单据上注明所寄为催告交房通知函,并注意保存好回执以备查询。
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告交房通知函后3个月仍然不能交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并可要求退还购房款,同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4、认真检验房屋有无严重质量问题
一般来说,房屋交付时,如果开发商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则意味着房屋质量基本没有什么问题。但因为现在的房屋竣工验收主体已变更为开发商,这就可能导致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并不符合验收标准情况的发生。所以,买房人在交接房屋时,应当认真对房屋质量进行检验,若在验房时发现轻微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进行整修。
5、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如果买房人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委托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发现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购房者能退房的法定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购房者能退房的法定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购房人所享有的在以下6种法定情形下的退房权利:
(一)购房合同无效而导致退房。
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已将土地设定抵押却没有告知购房人,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二)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而导致退房。
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通常情况下,购房人想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往往举证较为困难。
(三)套型误差而导致退房。
对于交房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这种情形适用于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
(四)面积误差而导致退房。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从2003年2月1日起,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五)规划设计的变更而导致退房。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退房。
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如果发生地基基础的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仅据此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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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怎样可以退房?
以下情况下购房者能够退房01、房屋设计与合同不符02、房屋被进行多次交易03、不合理延迟交房04、房屋质量不合格05、开发商原因导致不动产证办理受阻06、项目五证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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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者如何避免一房多卖
[律师回复] 对于购房者如何避免一房多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审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
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看产权有无争议,防止假产权证,避免“一房多卖”,或是无证的违章建筑。
2、审查房屋产权的真正归属。
看产权证上业主姓名与售房者身份是否一致,有无其他共有人。防止无权的人或者是部分产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屋。如果是夫妻或家庭成员共有的,或继承人共有的房屋,那么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共有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出具公证委托书。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转让共有财产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3、审查房屋产权转移是否受到限制。
看房屋有无被司法机关查封,有无被抵押,是否是允许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近期是否被列入拆迁范围等。房屋的用途是民用还是商用。土地使用权是出让还是划拨,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还有多长,是否划算,是否是农村集体土地,因为现行法律法规还不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
4、实地查看房屋的现状。
看房屋的坐落与产权证的登记是否一致,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当,房屋的结构质量、通风采光、供电、供水、供气、交通状况等是否理想。
5、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如果买房时,房主与第三人还存在着租赁关系,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虽然能取得房屋产权,却有可能因租赁期未满而无法入住;或买卖合同可能因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被撤销,从而陷入诉讼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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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能要求退房的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购房者能要求退房的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看购房者是否符合退房条件
如在购房合同中已约定退房事宜,可依协议约定行事;也可对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退房。
从目前法律来讲,退房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表达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好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有证据证明该条件成立,那么购房者就可以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旦业主,即使开发商推诿,也会得到的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的七种情形:
1、延期交付房屋。
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不能办理产权证。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6、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7、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而未告知购房人,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8、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建议协商不成再诉讼
建议业主,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若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讼或仲裁。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鉴定过程相对较长。如业主发现墙体出现裂缝,可提出与开发商共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构成影响,并可以修复,将不予支持业主退房请求。但若鉴定后发现裂缝无法修复,则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请求,同时会判鉴定费和业主的装修费由开发商支付。
三、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
除房屋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开发商还须赔付业主前期支出的费用。在索要违约金方面,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发展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此外,开发商还应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四、退房流程建议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房:
首先购房人通过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电话(最好是以书面的方式)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然后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购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再督促开发商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并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至此,购房人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开发商退回全部房款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也意味着得以解除。
提请注意:
违约金就高不就低对应法规:《合同法》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但若过高则开发商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定金可双倍退还对应法规:《合同法》第116条具体内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条款解读:“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这时购房者可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选赔偿金额较多的一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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