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执业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不管是简单民事纠纷还是复杂刑事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深知每个案件对客户的重要性,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承办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结果。他还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等多起重大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有多起无罪案例。
二、主办案例
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了(20XX)津XX刑初XX号某某故意杀人案,审理法院是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作为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案情概述为,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是,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后作出上述判决。
张耀午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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