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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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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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一、医保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在报销时,很多人不太明白为什么有些药品可报销,有些药品却不给报销,尤其奇怪自己不能报销的药品,为什么同样的医保,别人却可以报销。也给不同的参保人带来或喜或忧的情绪。所以我们全面了解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医保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我们能不能享受到它带给我们的福利,就要看我们是不是熟知“游戏规则”了。

二、城镇医保报销

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指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具体如下所示:

1、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有些城镇规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要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最后一条根据每个地方不同政策而定)便可以享受医疗报销。

城镇医疗报销的主要是指是在医院看病、用药、住院、手术等,可以通过医保卡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医药费用的报销,城镇医疗保险比较专一,项目规模和覆盖面较大,但其在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方面赔付有限,这个时候笔者建议参保人可另行购买商业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与社保进行组合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经济损失。

三、城镇医保报销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6、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五)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六)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以上就是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相关介绍了。总的来说,城镇医保的报销范围还是比较广的,不仅包括普通的门诊、检查费用,还包括后期的医药、住院费用等。但是,医保报销是需要在有资质的医院就诊的,在没有资质的医院就诊,您是很有可能不能进行医保报销的,另外,美容手术也是不能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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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并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2、省医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2)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4、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5、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参见:关于省直律图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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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们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我想要了解里面的参保范围是怎么样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补充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的补助基金、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同时医保中心要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
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人数按比例增加人员,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配备医疗保险协管员。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开办经费,并按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对医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幼儿园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2元/人年,开办费及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开支,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协管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工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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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住院医疗费用从起付线以上的开始报销: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含未达级)医院300元,社区医院(含乡镇卫生院)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依次降低5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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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刚刚在晋城参保了基本医疗保险,我想咨询一下,晋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晋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基本情况
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市自2002年建立了面向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在参保率达到98%以上;2003年我市建立了面向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保率也达到98%以上;2009年我市又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至此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部建立起来了,这三个制度的建立确实有效的缓解了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得到了老百姓的一致称赞。
三项医保制度分别由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和经办:人社部门管理经办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卫生部门管理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此我不多讲,在这里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征缴、住院、转诊转院报销及慢性病申报、报销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情况。
二、参保范围、医保费用征缴比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1、参保范围凡我市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军队所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2、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达到法定条件退休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规定: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年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后按年足额缴费的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确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时,首先要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第1号令)的要求进行申报。同时报送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职务和级别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基本工资(岗位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个人薪酬及其他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的工资。
3、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都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二是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划入,合计为3.8%。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全部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退休费的3.8%划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互相挤占。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定点药店购药,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存,并可继承;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城镇职工住院、转诊转院相关政策规定
1、如何住院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就医结算“一卡通”,参保人员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处方本、身份证即可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
2、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
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进行结算,参保个人只需结清个人应自负的费用,即可出院,实现了就地即时报销,其余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和医院结账。以下三种情况的医疗费用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1、转外就医(包括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费用;
2、因急抢救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3、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
转外就医的必须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治疗终结后将出入院证(或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原件、每日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转院审批表、住院协查表一并递交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在三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个人情况说明、单位盖章),报销时须携带出入院证、住院发票原件、每日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慢性病报销须处方、发票和购药小票三对照,方可报销。
3、关于住院报销比例的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我市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92%、94%、95%,退休人员分别为94%、96%、97%。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本市)转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91%,退休人员93%;转省外的为在职职工84%,退休人员87%。
4、住院费用报销计算公式
[住院总费用-起付标准(门槛线)-目录外用药-超标准床位费] ×报销比例=实际报销医疗费用
5、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12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报销48万元,合计报销60万元。
6、关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线)的规定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准予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所以我们通常叫门槛线。为什么要设门槛线?设多少合适?一是基于基金的支付能力考虑,若不设起付标准或者起付标准过低,患者就会不分大病小病统统住院治疗,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人群过多,医疗费用过大,基金肯定承受不了;二是为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若不设立门槛线或者不按医院收费标准设定门槛线,大家无论患什么病都会一窝蜂的到最高级别的医院治疗,就会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三是若起付标准定的过高,享受的人群很少,个人负担过重,就失去了社会统筹共济的意义。
因此,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先在两江(江西九江和江苏镇江)搞试点,又经过大量调研,将起付标准定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我市城镇职工年内首次住院的门槛线根据医院收费标准分别定为一类收费标准医院8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5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3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门槛线减半,第三次住院不设门槛线。退休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门槛线降1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门槛线减半,第三次住院不设门槛线。
7、关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说明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国家在建立基本医保险制度的同时,确立了“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目录。简单地说就是我们在住院治疗报销和慢性病报销时,只有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才在报销范围,凡是用药不在药品目录范围内(比如治疗心血管疾病药品目录中的药不用而要使用不在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药的费用)、治疗超出诊疗项目(如核磁就可以诊断的检查你要做PET检查的费用)、住院期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服务设施项目的(如住院期间的超标床位费甚至VIP病房的费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报销。所以我们在看病住院时,尽量用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这样报销比例基本符合我们规定的报销比例,反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可能会很低。
举例说明:
某单位在职职工在本市一类收费标准医院(三甲医院)住院10天,发生医疗费用为38000元,其中目录外药费5600元,VIP病房费用4800元(每天480元),该职工能报销多少钱?
38000元-800元(起付线)- 5600元(目录外药费) - 4800元(超标床位费)﹢(30元×10天,该费用为应报销的床位费,三级医院标准为每天30元)=27100元
该职工应报销费用为:27100 × 92%=24932元(实际住院报销比例为65.6%)
假如该职工没有发生目录外药费和超标床位费,那么他的报销费用为:[38000元-800元(起付线)] ×92%=34224元(实际住院报销比员医疗补助等情况。
二、参保范围、医保费用征缴比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1、参保范围凡我市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军队所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2、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达到法定条件退休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规定: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年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后按年足额缴费的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确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时,首先要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第1号令)的要求进行申报。同时报送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职务和级别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基本工资(岗位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个人薪酬及其他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的工资。
3、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都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二是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划入,合计为3.8%。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全部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退休费的3.8%划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互相挤占。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定点药店购药,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存,并可继承;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城镇职工住院、转诊转院相关政策规定
1、如何住院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就医结算“一卡通”,参保人员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处方本、身份证即可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
2、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
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进行结算,参保个人只需结清个人应自负的费用,即可出院,实现了就地即时报销,其余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和医院结账。以下三种情况的医疗费用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1、转外就医(包括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费用;
2、因急抢救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3、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
转外就医的必须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治疗终结后将出入院证(或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原件、每日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转院审批表、住院协查表一并递交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在三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个人情况说明、单位盖章),报销时须携带出入院证、住院发票原件、每日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慢性病报销须处方、发票和购药小票三对照,方可报销。
3、关于住院报销比例的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我市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92%、94%、95%,退休人员分别为94%、96%、97%。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本市)转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91%,退休人员93%;转省外的为在职职工84%,退休人员87%。
4、住院费用报销计算公式
[住院总费用-起付标准(门槛线)-目录外用药-超标准床位费] ×报销比例=实际报销医疗费用
5、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12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报销48万元,合计报销60万元。
6、关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线)的规定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准予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所以我们通常叫门槛线。为什么要设门槛线?设多少合适?一是基于基金的支付能力考虑,若不设起付标准或者起付标准过低,患者就会不分大病小病统统住院治疗,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人群过多,医疗费用过大,基金肯定承受不了;二是为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若不设立门槛线或者不按医院收费标准设定门槛线,大家无论患什么病都会一窝蜂的到最高级别的医院治疗,就会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三是若起付标准定的过高,享受的人群很少,个人负担过重,就失去了社会统筹共济的意义。
因此,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先在两江(江西九江和江苏镇江)搞试点,又经过大量调研,将起付标准定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我市城镇职工年内首次住院的门槛线根据医院收费标准分别定为一类收费标准医院8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5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3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门槛线减半,第三次住院不设门槛线。退休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门槛线降1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门槛线减半,第三次住院不设门槛线。
7、关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说明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国家在建立基本医保险制度的同时,确立了“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目录。简单地说就是我们在住院治疗报销和慢性病报销时,只有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才在报销范围,凡是用药不在药品目录范围内(比如治疗心血管疾病药品目录中的药不用而要使用不在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药的费用)、治疗超出诊疗项目(如核磁就可以诊断的检查你要做PET检查的费用)、住院期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服务设施项目的(如住院期间的超标床位费甚至VIP病房的费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报销。所以我们在看病住院时,尽量用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这样报销比例基本符合我们规定的报销比例,反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可能会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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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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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能共同享受吗?
[律师回复] 不能。
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是社会保险,但面向的对象不同,依法当事人只可以参加其中的一项保险,享受其中一项医疗保险待遇。但是,当前医疗保险保险一般还处于市级统筹,数据并未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存在既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又参加了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但当事人住院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因为只有一份原始发票,并不能同时获得报销。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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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基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并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2、省医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2)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4、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5、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参见:关于省直律图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并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2、省医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2)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4、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5、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参见:关于省直律图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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