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财税〔2014〕57号文件,应调整为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甲公司2014年7月销售的A设备,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销售B设备在2009年之前购入,其进项税未抵扣且不得抵扣。因此,出售的A、B设备均以3%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不含税售价为(41.20+55.62)÷1.03=94(万元),实际应纳税额为94×2%=1.88(万元)。出售2010年购入的设备,应计提销项税为175.5÷1.17×17%=25.5(万元)。
在填报2014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94×3%=2.82(万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为94×1%=0.94(万元)。第21栏~第23栏金额为2.82-0.94=1.88(万元),是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实际应纳增值税额。
二、不同的类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已申报抵扣的,出售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7%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或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未申报抵扣的,出售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4%)×4%×5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企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3%)×2%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
1)、上述固定资产中,如果有需要过户的情况(例如机动车辆),应先办理过户手续,并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注意扣除由办理过户的部门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2)、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别忘了同时申报缴纳相对应的地方税费。
以上便是对问题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计算方法是什么样的,有哪些不同的类型?的简单回答,从文章中不难看出当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之后购进的,在出售的时候还可以抵交一定的税款。但是在缴纳税款的时候有一点是需要大家注意的,那就是不仅要缴纳增值税还需要缴纳一定的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