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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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以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否认经本证证明的待证事实而提供反证后,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使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心证不发生动摇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

一、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转移含义

对于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专门在第七章用了十一条有规定。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如果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不能进行举证,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不再倒置,需要患者一方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二、这对哪一方有利?

1、这样的规定是否对于患者一方来说不利了呢?事实上正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利于患者一方进行维权。这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的方式无非就是提交由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至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动权在于医疗机构,患者一方不能进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进行鉴定,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是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其中还有很多技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技巧,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从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只要能够完成证明的目的,法院也无权进行干涉,患者一方更无权干涉,事实上,患者一方是被动的。通过这几年的司法实践,医疗机构已经不再惧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2、《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对于医疗机构有利,实则不然: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病历资料,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义务赋予了患者一方,同时对于如何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赋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比如:患者一方只提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而不对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这样只要鉴定结论得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则留给法院进行裁量。相应的,由于医疗机构不需要主动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利用申请鉴定的技巧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

3、 所以说,《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表面上看对医疗机构有利实则对患者一方有利,关键是是否会利用申请鉴定的技巧。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转移是在医疗过错时对医疗机构行为的一种检测,但不是说这样就是为了帮助医疗机构在案情中处于有利地位,这种举证更能证明双方在医疗事件中的责任情况,对于医患双方来说都是较为公正的一种举证手段。同时在举证过程中,对于责任转移都是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会生效,也不会对案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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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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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规则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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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社保转移,只能转医疗,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里规定了医保也要全国转移接续,但是目前各省市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没出台,比如上海,据说明年才能出台相关文件。(注: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异地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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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举证责任问题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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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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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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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医疗过错由谁举证
第四条第一款(八)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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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社保异地转移能转医疗和社保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社保关系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流程如下: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但需注意的是: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在非户籍地新开户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重复部分除外),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该项对个人退休待遇核算其实并无影响)。
三、医疗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统筹范围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重复部分除外)。如是园区参保人员,相关业务经办手续需咨询当地社保工作人员,园区热线:。
医疗社保能转移到养老部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里规定了医保也要全国转移接续,但是目前各省市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没出台,比如上海,据说明年才能出台相关文件。(注: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异地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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