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参与度”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判决的主要参考依据。具体来说,就是医疗过错“参与度”是多少,就按“参与度”比例来判决。例如,医疗过错“参与度”25%,就按25%来判决。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曾撰文“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判标准问题”。认为医疗损害责任不同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责任比例问题,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不是医疗损害责任比例。所以,目前法院以“参与度”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评判标准是错误的。错误就错在以“参与度”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评判标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
从目前我国的立法和法律规定看,现有的法律规范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法关于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损害以“参与度”作为评判标准。故以“参与度”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评判标准于法无据。从医疗损害的事实看,不论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是多少(“参与度”分为:25%、 50%、75%、100%四档),都是已经发生了的现实的客观事实,是造成医疗损害的必然和直接原因;而患者自身身体和疾病之原因并非是造成医疗损害的必然和直接原因。所以,以“参与度”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评判标准有悖案件客观事实。
二、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判定依据和评判标准
判定依据
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
评定方法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4、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5、医疗差错参与为0%。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赔偿金的问题,在进行赔偿的时候,我们是需要按照医疗过错的责任的程度来进行确定赔偿的金额的。另外,在进行划分医疗过错参与度的程度的时候,我们需要按照当事人在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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