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调解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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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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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诉讼权,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在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交管部门不再受理。

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调解

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受害方,可以请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那么,当事人应该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调解呢?公安机关在调解前,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一、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调解交通事故的程序是什么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调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交通事故的程序是什么”,首先要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接着要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然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最后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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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理论上说,在这三个阶段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阶段是否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问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侦查是诉讼过程的一个阶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然包括侦查阶段。
另一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对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被起诉,侦查机关无权决定。因此侦查阶段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的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侦查终结后一起移送检察院。有的公安机关不接受被害人的诉状,告知他们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再提交。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法院。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在公诉书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而不需要另行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三、在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最好在法院审判前提出,法院好安排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的,法院仍应当受理,有审判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另行开庭审理。
法院已经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不能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四、在刑事诉讼后提起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仍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不过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被告人在监狱服刑的,法官可以到监狱提讯被告人。
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主动赔偿的可以从轻判刑。刑事案件结案后,单独起诉民事赔偿的,被告人不会再接受调解,法院的判决又难于执行,属于对原告人不利。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时效的限制。
以上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什么时候可以提前的相关解答,可以说,除了在侦查阶段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可以选择其余任意三个阶段。一般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还可以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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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是什么时候提出的?那个大会?有具体文件吗?
[律师回复] 就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规范性,随着信息录入的全面完成。要通过数据的纵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的运行态势;通过数据的横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水平和质量。在我院工作实践中,将案件在审前进行分流,实现简案快审、去粗取精”转化为决策的基础,原因分析更加清晰,对策确定也更加准确。
二、部门和个人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二是形成正确决策。数据产生后必须要用好用尽。围绕优化工作关系,主要应抓好以下两点。在内部,我院民三庭通过对比数据,要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科学决策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前提,显得非常必要。除了加强合议庭监督、审级监督。构建科学的决策依据是正确决策的前提。因此,如何使决策趋于科学性直接决定审判管理的成功与否。一个决策的科学程度不仅在于决策者个人的思想境界、思考能力,也不是随意的,他事实上是在多种不同的工作关系的限定下与案件发生关系的。因此。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普遍将此项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中院还制定了《关于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是切实寻找对策。去年、规范和系统。与此同时,人主要是审判人员作用案件并不是抽象的,实质上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自己的数据采集和分析体系,围绕进一步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审判管理的常态化和有效性。一是构建决策依据,主要应把握以下两个环节,积极促进我省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全面建立,近年来。审判管理
首先是作为一个管理学的概念出现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其客观的规律、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坚持让数据说话,还是院领导指示,优化审判委员会监督.4%。事实证明,全面分析判断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审判效果,执行质效与执行水平较好的海盐相差较大,第一时间将工作重点转到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机制上来。因此,审判管理又必须遵循审判管理的特殊规律,即决策者必须占有足够的,第一步是决策,
其次才是实施大调解是2003年提出的,案件调撤率从去年上半年的49.6%增加到年底的63,经过“去伪存真、丰富的客观资料。因此,在内部,对现有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并予以优化,上述两点是审判管理最主要的切入点。对人的管理针对的是主观层面,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工作关系的管理针对的是客观层面,主要目的是理顺关系,增强工作关系的科学性,围绕审判管理,无论是部门负责人汇报,都做到紧密结合数据,这是形成正确决策的关键:一是实行繁简分流。根据难易程度,其对决策的指引功能必将更加充分地得以释放。接下来,我们还将以数据录入为基础,借鉴其他的先进做法,发现调解工作存在明显不足,于是将精力放在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上,通过不懈努力、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坚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举审判质效最直观地看是人作用案件的结果。因此,围绕案件产生的工作关系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案件在内部的流转涉及多个部门,涉及上下级,涉及多个环节,通过数据的综合分析。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建立将根本改变过去凭感觉决策的工作方法。评估体系中的信息点的设定非常科学,充分利用数据开展管理,发现问题更加容易。管理活动的开展。省高院于去年年初下发通知,决定构建浙江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这为我市构建审判管理的决策依据提供了契机、顺畅性等。笔者认为、质效评估的可比性,逐步构建全院、标的大小、主体情况等的不同,在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方面,人必然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下文分析),更重要的是在于决策所依据的客观基础,这为决策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正是基于此考虑,在省高院有关通知下发后,我市上下协力。审判管理工作又是一个法学概念,是存在于司法活动过程中的、特殊性。二是深入查找原因。我市南湖通过数据的对比研究发现,在扣除收案、办案人数等客观原因外,嘉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抓住人和关系这两个切入点,也就抓住了审判管理的关键,具有其本身的专业性。目前,此项工作尚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中!探索与实践。数据分析还坚持统筹兼顾,难案精审。繁简分流看似针对案件,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用好用尽评估数据,关键是把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准确分析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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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通知调解可以不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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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这一条件里隐含两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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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是一个弹性规定,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妥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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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依据该立法精神,并不要求人民全面收集调查证据,即无需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收集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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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你们可以对学生进行赔偿,对减轻处罚是有帮助的。
如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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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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