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则就构成累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仅要对累犯从重处罚,同时还不能宣告缓刑和假释。那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医呢?关于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医
累犯制度的产生以重新犯罪现象的出现为前提条件,并且其内容一定程度上受重新犯罪态势变化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就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
可能性不大,可以申请。
首先,从累犯制度史上看,累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和变化为现实条件的。
二、累犯是否有其他的监外服刑刑罚
累犯与初犯相比,其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并无不同,因而从社会危害性上无从说明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累犯者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罚后,国家和社会期待其能有所悔改,改恶向善,然而竟然违背了社会期待再次犯罪,充分说明累犯者较初犯者具有更强的人身危险性,基于特别预防的原理,自然规定较严重的法律后果。
累犯不可以判缓刑。
四法域之间相互承认彼此刑事判决效力的必要性
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涉及到各法域之间是否相互承认彼此的刑事判决效力的问题,其次,还涉及到如何适用累犯规定、如何认定其前科等技术性问题。
我国四法域之间,是否有必要互相承认彼此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呢?笔者认为,四法域之间互相承认彼此刑事判决的效力是保护两岸四地人民的利益、开展刑事合作与协助的需要。四法域之间互相承认彼此的刑事判决,也是平等原则的要求。四法域的民众都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公民,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如果不承认彼此判决的效力,则违背了平等原则。例如,中国大陆公民因前罪被大陆法院判为有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在中国大陆犯罪,符合累犯条件的,就可认定为累犯,对后罪从重处罚;而另一大陆公民在香港犯罪被香港法院判为有罪,刑罚执行完毕回到大陆后又犯罪的,如果因为大陆法院并不承认香港法院刑事判决的效力,就不构成累犯。前后两种类似的情况,却由于相互之间刑事判决效力的一律不承认,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显然有违平等原则。这一问题在张子强案件上暴露无疑。综上,笔者认为,四法域之间有必要互相承认彼此刑事判决的效力。
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可以了解到,累犯在服刑期间也是可以获得保外就医的,但此时机会不太大。若你对累犯是否可以保外就医的问题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由专业律师来帮助申请保外就医,获得批准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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