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人家属是否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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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不代表赔偿责任。如果是肇事方的责任,司机不知去向,可以向该肇事车辆的车主请求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要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另外,受害方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请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然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再向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责任人家属是否承担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是需要进行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的,但是,也是有的人会在交通事故之后进行逃逸。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家属是否承担责任呢?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家属是否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不代表赔偿责任,如果是交通肇事,先由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如果是肇事方的责任,司机不知去向,可以向该肇事车辆的车主请求赔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要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赔偿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外,受害方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请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然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再向责任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六)模糊责任。

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

这一“模糊责任”的概念,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公安机关在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家属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们在进行承担责任的时候,是不可以由其他人代理的,而且,在进行划分责任的时候,我们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是需要按照上述的标准进行划分的,在进行鉴定的时候,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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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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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代患者家属签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医疗机构代患者或家属签字被判担责的典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侵犯的是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一审判决医院最终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是较轻的。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医方的行为不是简单的代替患者或家属签字,该行为从法律上讲系伪造病历的行为。所谓伪造病历是指,病历本原本没有而医方出于某种目的而擅自制作病历的行为,本案即是如此。而一但被认定为“伪造”病历,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在最终判决时并未适用该条的规定,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酌情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本案目前患者已经提出上诉,二审还在审理过程中,二审可能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58条之规定裁判案件。
而就本案医方的治疗行为来看,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与刘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真不好说。但是对于伪造病历的行为,作为患方是决不能容忍的,但是患方举证证明医方伪造病历实属不易,更多的时候为了保障患方的利益,作为患者律师打组合权更为适宜,但因具体案件而异。
由于医疗纠纷系专家侵权纠纷,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单靠患者及家是很难正确维权,更多的时候就像无头苍蝇,甚至很可能因为维权思路、诉讼方式的选择不当,而把自己带进死胡同,致使为自己的维权之路设立重重障碍,最终维权无门。因此,建议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帮助维权为宜。
【案情回顾】
患者刘某某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左侧腰腹痛,10月随单位组织到昆明某部队医院体检,经B超检查示:左肾积水、左输尿管结石。10月13日昆明某部队医院门诊以“左肾积水”将患者刘某某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后该院将患者病情诊断为“左侧输尿管结石伴左肾积水”。10月14日该院为刘某某行“左侧输尿管镜下钬激光碎石取石术”,术中在刘某某输尿管内置入输尿管支架管。术后给予抗炎、补液等治疗于10月17日让刘某某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多饮水,避免剧烈运动、定期复查,1月后拔输尿管支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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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次鉴定委托被退回后,人民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后人民认为,本案系刘某某以医疗过错向昆明某部队医院主张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包括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病历中的四份病危通知书和三份自费耗材告知书均不是刘某某或代理人所签,故刘某对病历不予认可,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此情形下,本院针对上述签名问题对昆明某部队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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