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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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连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各不相同,车辆拥挤的路段也会发生汽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连环相撞的车辆较多,事故的责任认定起来也相对复杂。但明确事故责任是承担责任的前提,那么,连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如何确定呢?针对此问题,律图小编将详细分析,为大家解答。

一、连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如何确定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连环追尾交通事故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连环交通事故涉及到的事故车辆较多,为事故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根据事故现场分析结果和法律,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让责任人承担责任,对受害方负责,这也是连环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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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连环追尾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连环追尾,第一辆车正常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最后一辆车基本会判定为主要责任。大部分情况都会按照“后车赔偿前车车尾”、“同时赔偿自己车头”的原则进行赔偿。特殊的情况,则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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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追尾的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下的造成的车辆连环追尾: 1、追尾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给所有的车主的建议有哪些? 一、买足三者险,最好不少于100万。做最坏的打算,向最好处努力。假如你失误撞的是一个人,或者是辆玛莎拉蒂,也不会使生活事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二、文明行车,安全第一。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驶,不路怒,不加塞,特殊路段、特殊天气特别谨慎,少犯错,可以少承担责任。 三、一旦发生刮擦,及时报警、设置警示标志,拍照、录像、录音手机收集证据,事故轻微要及时协商移车,切勿堵路造成拥挤。 四、如果私下和解,一定要有书面协议,或者录音录像,最好当场履行结清。如果对理赔、事故处理事宜不明白的,不要轻易和解,一定要找明白人问清楚,以免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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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连环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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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连环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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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第三方机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哪些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专门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评机构的连带责任。如果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致使评价结果严重失实,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虽未与委托人恶意串通,但为了保住自己的市场地位,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却故意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评价,致使评价结果严重失实。无论是前一种有共同故意的行为,还是后一种无共同故意的分别行为,委托人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审批后,其经营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委托人和环评机构予以处罚外,环评机构还应当与委托人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监测机构的连带责任。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制度。《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如果企业自行监测有困难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无论受委托的公立监测机构还是社会检测机构,如果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或者受托人出现重大过失,致使监测结果严重失实。无论是前一种有共同故意的行为,还是后一种无共同故意的分别行为,在委托人的排污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以后,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予以处罚外,受托人还应当与委托人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的连带责任。实践中,有些企业将自己的污染监测设备委托给监测设备的生产商、代理商等机构维护、运营,而由自己的人员实施监测。从性质上讲这种行为仍属于自行监测,而不属于委托监测。但是如果受托人在监测设备的维护、运营过程中,与委托人恶意串通,致使监测结果严重失实,给他人造成污染损失的情况下,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委托人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有些企业将自己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委托给专门从事污染防治的环保企业维护、运营。例如某印染企业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按照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了一个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但却委托给某从事污水治理的企业维护、运营。该污水治理企业如果排放的污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与委托人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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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车主承担连带责
[律师回复]
一、驾驶员肇事车主的责任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驾驶员肇事,车主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要担责。
1、肇事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肇事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是驾驶员的雇主,比如运输公司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虽然驾驶员是实际控制车辆的人,但是受雇佣合同的指派,为了雇主的利益工作,如果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受害人可以向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要求赔偿,如果交通事故是驾驶员违章造成的,车主在先行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2、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为雇主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并非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而是在办私事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如使用单位车辆接送子女上下学途中,帮自己拉装修建材等。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先行赔付,再向驾驶员追偿。
3、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无论有偿(出租),还是无偿(借用),车主和驾驶员之间不存在执行职务关系,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车辆被借用后,借用人未经过原车主同意又转接他人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主、借用人和转借中的使用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用人和实际使用人追偿。
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转包的,车主、车辆营运承包人、以及转包中的承包人、驾驶员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入股不同意转包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追偿,也可以向肇事司机和非法转包中的承包人追偿。
5、如果车主是被动的被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比如车辆被盗窃,被抢,被偷开,出于车主意志之外,导致车辆被不该拿到的人控制,擅自驾驶车辆的,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3、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4、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登记法定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实际机动车使用者)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5、肇事者擅自驾驶(盗窃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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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来承担连环交通事故责任
连环追尾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连环追尾,第一辆车正常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最后一辆车基本会判定为主要责任。大部分情况都会按照“后车赔偿前车车尾”、“同时赔偿自己车头”的原则进行赔偿。特殊的情况,则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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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反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反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怎么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证人和担保中心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
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保证人占有,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就有以上的7种,丰富的反担保措施也可以消除借入人的心理障碍,使得合约更好的订立,也为以后的合约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1、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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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最长担保多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连带担保责任最长担保多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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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首先要看企业是否为员工参保,如果没有参保的话,所有工伤待遇支付将全由企业承担。 如果参保的话: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伤残津贴以及员工与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将由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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