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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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1)具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2)假冒专利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专利权期限内(3)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

侵犯专利的行为,若比较严重的话,则在我国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侵犯专利罪。而实践中,对侵犯专利罪进行认定,其实主要也就是区分清楚侵犯专利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那到底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分析解答。

一、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

本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

本条明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应按照专利法第 60 条的规定处理,不以犯罪论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的侵害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可以予以收缴进行侵害的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至于如何认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实践中应结合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和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二者特征基本相同,客观上都有假冒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主体相同。二者主要区别表现在:

1 、侵害的客体不同。假冒专利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而假冒商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 、假冒专利罪的侵害对象不是注册商标,而是被授予的专利。这也是二者在假冒内容上的差别。

二、侵犯专利罪怎样判刑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专利在被授予了专利权之后,才会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所有人才能依法享有专利权。同时,由于专利是可以为所有人带来很大经济利益的,因此实践中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也就层出不穷,对此我国也在不断的加大打击力度。甚至在《刑法》中还专门规定了侵犯专利罪。当然,在认定侵犯专利罪的时候,需要仔细与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区分开来。而从法律的规定中,我们也了解到犯此罪的,一般是给予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单位犯本罪的处罚就有点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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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爱利用别人来赚取钱财,侵犯了别人的专利,进行了一些伪造的产品,那么专利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解释》主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如何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并对先用权抗辩、“禁止反悔原则”、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等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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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专利法施行。随着立法层面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如何执法的问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永顺表示,“审判尺度不一”是中国专利审判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最大优点就是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
  原先在专利保护的范围方面,对于专利权人可不可以根据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没有定论,因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此次《解释》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其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因为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中往往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复杂技术问题,法官判案时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也是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解释》第三条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南。法官首先可以依次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只有当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才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在专利侵权的判断方面,考虑到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解释》第七条将原来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改为审查“全部技术特征”。这一改动扩大了审查范围。
  《解释》不仅从正面重申,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能构成侵权。而且还从反面规定,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对于外观设计如何判定是否相似这一问题,此次《解释》明确其判定是以一般消费者对不同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混同为标准,从而将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判定标准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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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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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 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
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 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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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侵权案件当中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时,就可认定成为侵权,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的话,应该是在获得专利权以后的销售行为,专利权之前就有相关销售行为的话,不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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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应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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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或再转让权利人专利技术,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使委托方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行为等。  此种侵权行为又往往与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专利侵权。受让方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构成直接侵权,转让方则起到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有些学者还将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或者擅自转让该专利权,或者擅自将该专利权作为股份与他人联营作为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论述。  间接侵权成立的条件也是知识产权法律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研究探讨的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间接侵权要以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只有确定了直接侵犯专利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社会行为的复杂多样性,为了全面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不应当要求必须以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在少数情况下,直接侵权行为没有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或者专利权人难以控告直接侵权人,专利权人只要向法院提供了间接侵权行为的事实证据,就应当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不少学者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后一种观点比较全面
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不侵犯专利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侵犯专利权有哪些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 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 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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