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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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警惕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警惕对方拒绝协助房屋过户。警惕对方及其家属无理阻挠你探视子女。警惕对方不给抚养费。警惕对方虚构债务。

离婚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若夫妻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则在双方就离婚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之后,就要按照规定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毕竟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就需要当事人格外小心注意。那实践中,离婚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如明确财产是否已全部分割完毕、财产应如何给付、给付期限等。

2、如一方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离婚协议明确例举以外的财产或当事人理解以外的财产,一方要求分割的,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知对方隐藏财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二、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效

1、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件,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2、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3、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中必需的材料,因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此时需要对离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也就是说离婚夫妻没有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无法离婚的情况。而在离婚协议签订的时候,也需要当事人注意其中的一些问题,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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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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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三、保密协议内容的一般规定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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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指定的、对甲方具有商业价值、未对外公开的其他保密文件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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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对工作中生成或因工作而获得的保密信息载体
的保管、
保存。
乙方不能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属于保密信息时,
应将相关信息作为
保密信息处理;
乙方不能判断相关载体是否含有保密信息时,
应将相关载体作为
保密信息载体处理。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
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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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签订三方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三方协议要留心六个细节: 1、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2、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3、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学生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 4、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5、当下许多高校为了提高自身就业率,就强迫学生找熟人亲属签订“虚假”协议,这对于毕业生来说是不利的,毕业生不应当屈服。 6、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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