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制订,而其中条款大多对中介公司有利,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这种由中介公司自行拟定的合同,不仅内容不一致,甚至名称也花样百出:《委托代理出售房屋协议》、《委托代理购买房屋协议》、《独家代理售房协议书》、《独家代理购房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
在二手房交易中要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有认真签订中介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加以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1) 中介经纪报酬的支付主体和条件要明确。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方促成交易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经纪费。在这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中介经纪费支付的主体是买方还是卖方。如果委托方特别要求“到手价”的话就需要与中介方书面约定清楚:促成交易后免收中介经纪费或由对方支付,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其次,对中介经纪费的支付条件要约定明确,原则上是在中介方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如中介方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
(2) 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要明确。在很多中介公司参与二手房买卖的案例中,经常会碰到两种现象:一是交易过程中中介方要求委托方支付一笔定金,并称该定金是对方要求的,如果一方反悔,可对反悔方适用“定金法则”;但往往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后才发现该笔定金因种种原因中介方并未实际交付给买卖一方,导致定金未实际交付不发生法律效力,使支付定金方无法利用“定金法则”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另一常见现象就是买卖双方的联系方式互不知晓,有关信息均由中介方转达,当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委托方很难行使通知、催告等权利,最终可能会给委托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很大困难。
(3) 中介方设置的违约条款应谨慎审查。目前,各大中介公司采用的均为自制格式合同,在这些合同中中介公司常常会给委托方设置一些违约条款。一般有以下两类:一类是针对中介公司促成交
易成功后,委托方拒不支付或迟延支付中介报酬的违约责任,对此,在法律上没有争议;另一类是针对委托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买卖合同的,则中介公司除收取固定中介报酬外仍会要求委托一方或双方另行支付相当于中介报酬的违约金,对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类违约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且有强制交易之嫌,故会认定其无效。但也有人认为此条款是在 “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条款。所以,对于第二类违约条款的设定,委托方应谨慎审查,以免骑虎难下。
(4) 中介方服务内容与中介经纪费应明确。委托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尽量参照相关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来确定中介方的中介经纪费,对于超出标准范围的收费,委托方有权拒绝。
(5) 中介有关信息披露应该准确:中介方明确告知购买方关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质量、有无抵押、是否经共有人或同住人同意出售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合同条款确认后签字、盖章时,要核对中介方的相关资格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中介居间协议注意哪些问题呢这个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