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二审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共四种。以下法条请参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民事诉讼二审改判有哪些情形?
改判的情况有两种:
(一)“适用法律有错误。”
(二)“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人民法院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重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这里所说的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对事实的认定是不真实的,是以虚假的或者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不清,是指没有足够的证据,没有把案件事实查清就作了判决。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判情形一般有四种,其中有两种为发回重审,另外两种为驳回上诉、依法改判。二审裁判一经生效,即产生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可再提起上诉。民事诉讼二审改判情形也为两种,即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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