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交了房产税还交土地使用税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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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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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已经交了房产税还交土地使用税吗?

一、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及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已经交了房产税还交土地使用税吗?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

(一)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二)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三)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针对的征收对象是不一样的。我们在买卖房屋的时候,除了对房屋进行了交易,对于房屋所处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也进行了处分,所以依然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已经交了房产税还交土地使用税吗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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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br/>在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时候填写减免就可以了。<br/>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br/>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br/>(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br/>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br/>(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br/>(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r/>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br/>(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r/>(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r/>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项目<br/>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br/>(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br/>(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br/>(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br/>(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br/>(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br/>(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br/>(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br/>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br/>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br/>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br/>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br/>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br/>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br/>(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br/>(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br/>(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br/>(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br/>(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br/>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br/>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br/>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br/>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br/>(一)大城市<br/>1.5元至30元;<br/>(二)中等城市<br/>1.2元至24元;<br/>(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br/>(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br/>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br/>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br/>大城市50万以上<br/>1.5~30<br/>中等城市20万~50万<br/>1.2~24<br/>小城市20万以下0.9~18<br/>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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