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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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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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据要求就是针对司法人员收集特定犯罪证据的活动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收集证据活动的及时、准确、全面与合法,避免因遗漏证据或贻误时机而导致案件难定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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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管是怎样的犯罪进行认定,此时若不能提供有效且充足的证据,那么就不能以此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但针对不同的犯罪,认定的证据是不同的,那认定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哪些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认定故意伤害罪需要哪些证据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证据要求

证据要求就是针对司法人员收集特定犯罪证据的活动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收集证据活动的及时、准确、全面与合法,避免因遗漏证据或贻误时机而导致案件难定的被动局面。

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要求,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故意伤害罪的特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明活动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二是司法人员如何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事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收集工作。

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规定了三个处罚档次: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司法实务中,要是不能提供认定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那么就不能对行为人认定为此罪。由此可见,证据的收集是多么重要的。而一旦对行为人认定构成此罪的话,则就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此罪最高情况下可以处行为人死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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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故意认定证据有什么
关于故意伤害罪认定的证据要素探讨在我国的审判程序中,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理时,用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来源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实物证据:例如被害人身躯受伤的痕迹、凶器及相关物品等。2.书面证据:例如医疗诊断报告、报案记录、案件卷宗等文件资料。3.证人证词:即了解案情的第三方所提供的言辞证明。4.受害者的陈述:即受害者对自身遭遇的详细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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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指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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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指认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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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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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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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故意伤害罪要什么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证据。主要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的证人证言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人的证言等;3、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的证据,如伤情检验报告、医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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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有一名同事犯了故意伤害罪,但他一直不承认,借此我想咨询一下故意伤害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你好,侵害别人的专利就得赔偿损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我们又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律师回复] 关于如何保护专利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专利被侵权时,有三种(官方)专利保护途径供选择。它们是:
1.专利行政管理(处理)途径;
2.专利民事诉讼途径;
3.专利刑事诉讼途径。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专利侵权处理过程中侵权者的态度与赔偿等来决定采取的途径。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为: “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种情节。)
一.一般,普通的专利侵权可以采取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当地知识产权局)举报走行政处理途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侵权情节依职责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等。
在行政处理过程中,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行政手段有:
1.调查收集有关侵权证据;
2.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等。
“侵权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均是日后对侵权者追诉、解决侵权赔偿问题的有力佐证。目前,国家已逐步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紧迫性,认为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良性发展的长久之计,因此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着重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国策。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联合)均加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家氛围正逐步构建。专利管理行政部门是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在打击专利侵权、保护权利领域起到首当其冲作用,对整个专利侵权事件的处理,其所发挥的作用应日益凸显。
二.专利民事诉讼途径一般是解决专利赔偿、制止侵权的途径。
专利权人通常在侵权证据已较充分的前提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向侵权行为人要求侵权赔偿。当然,《专利法》在治理专利侵权领域同样赋予了专利权人
1.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两大侵权诉讼手段。
三.专利刑事诉讼途径是对特定专利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权利保护途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假冒他人专利”“特定”行为表像如下:
1.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明知1项产品而销售;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等等情节严重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赋予专利权人在刑事案件中直接追究侵权赔偿的权利。
专利侵权刑事诉讼途径发起,除专利权人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如认为涉嫌犯罪,也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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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证据认定如何进行?
故意伤害证据应当根据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认定。不管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在搜集证据的时候,必须要满足一定的要求,首先就是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其次就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相关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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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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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与受害人双方和解并取得谅解书,可以判处缓刑。具体的赔偿标准,要看伤势是否构成民事上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等级、具体损失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情况来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 当然,双方协商的话,那就看对方的要求了,赔偿问题只要能达成合意即可。 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未作赔偿的 2.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3.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的,此时法律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具体对轻伤二级如何量刑,则还需要看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工伤认定证据能否做为推翻认定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因此,录音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录音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1、最好选用录音笔;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2、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 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3、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 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4、要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让对方多说话; 不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6、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不可忽略了法律的规定,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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