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出国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开具出生证明公证的,而且,办理出生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很多的。另外,其实对于出生证明公证来说,也是有一定的有效期的。那么,出生证明公证有效期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一起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一、出生证明公证有效期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这要看是哪个国家了?外交部单认1个工作日,平件5个工作日,这都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具体到每个国家的使馆,人家给做双认的时间就要看人家的规定了。 一般是单认+外交部代送和带去各计算1个,即2个工作日+使馆的工作日。
二、出生公证的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其他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我们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国家的有效期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我们去不同的国家的时候,对于我们的出生证明公证的承认的期限是不同的。另外,在进行办理的时候,我们还要注意,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一定要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