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自2011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主要在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78号玄武科技园2号楼3楼的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办公,高淳分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湖滨路175号27-1号。赵骄虎律师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执业十余年间,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如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缓刑等,部分案件还实现了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南京多地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乙X、丙X等人员。2014-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先后任X路门店业务员、经理,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律师办案过程:赵骄虎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应扣除,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部分适用缓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部分被告人需连带退赔损失。
赵骄虎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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