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事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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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第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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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国家机关侵害进行维权时有据可依,我国很早就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和其它法律一样,国家赔偿法也有效力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就是一些当事人受到不公待遇的时间过久,那时还没有相关法律。那么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是什么?下面小编分析总结下有关知识。

一、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第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该法对什么人及什么机关、组织适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该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家机关中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因为该法没有规定国家权力的立法行为和国家军事机关的军事行为需要负赔偿责任。此外,国家赔偿法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适用该法规定了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国家赔偿的求偿期限是多久?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由此可见,国家赔偿法不具备溯及力,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的事效力范围限于该法律颁布之后的案件。对于人的效力体现在该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国家赔偿应该由受害的公民提出,或者由代理人申请。并且,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书,将申请赔偿金额、事实与理由等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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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第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三、侵犯身体伤害的国家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
(1)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第一条医疗费赔偿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的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第二条误工损失赔偿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按日计算,每日赔偿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第三条护理费赔偿
四、海关国家赔偿方式海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赔偿: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
(三)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灭失的财产属于尚未缴纳税款的进境货物、物品的,按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予以赔偿;
(四)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五)扣留的财产因海关保管不当或不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六)导致仓储费、运费等费用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予以赔偿;
(七)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八)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该法对什么人及什么机关、组织适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该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家机关中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因为该法没有规定国家权力的立法行为和国家的军事行为需要负赔偿责任。此外,国家赔偿法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适用该法规定了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海关国家赔偿方式
海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赔偿: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
(三)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灭失的财产属于尚未缴纳税款的进境货物、物品的,按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予以赔偿;
(四)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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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空间效力是什么?
凡是侵权行为发生于该法生效日之前,而终止于生效月之后的,国家对该法生效日之前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对该法生效日以后仍在持续状态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贵任.当然,这种情况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比较突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时效的超过而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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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证,其法律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证,其法律效力如何
(一)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证
《商标国际注册证》是国际局发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详细记录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书,通常自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由国际局直接寄给申请人(代理人)。由于按照《协定》进行的国际注册需要1年、按照《议定书》进行的国际注册需要1年半时间,因此,被指定领土延伸的国家在国际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证》后,还有可能对申请人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驳回。
所以,该《商标国际注册证》仅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办理了商标国际注册这一事实,却不能证明《商标国际注册证》上指定保护的国家都有效。能证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有效的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存在国际局的《商标国际注册簿》。
(二)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然而,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局首次颁发商标注册证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同,另一种就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就已经与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
造成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即还没有被核准注册)进行转让、变更的权利。如果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出现两种情况: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加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就还是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化(商标局之后会核发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
对于商标注册后的转让、变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换发新证,只是核准后发给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这种情况说明仅凭注册证不能表明该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同样只是发给一个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同一个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一个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另一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
办理与注册商标相关的其他手续时需要交回原注册证的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有两处提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而其他诸如撤消、撤消注册不当、有效期满未续展而注销,以及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而被注销等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规定要交回注册证,即使前述两种须交回注册证的情况,也未规定不交回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实际情况是,很多注册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并不交回注册证,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效注册证。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限。但很多人对于什么是核准注册的商标的理解并不一定很准确。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时商标图样中会有不能专用的部分,所以仅凭注册证的表述不能说明该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商标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对商标法律理解不全面,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仅因一个商标注册证而上当受骗者为数不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一方以注册商标作为某种证明,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方的《商标注册证》就认为该商标权真实有效。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企业应首先通过向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来了解其真实的法律状态,然后再做出决定。同样,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首先弄清涉案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不能仅凭一个《商标注册证》就草率做出处理决定。
尽管《商标注册证》本身并不一定能够表明所述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作为一种由国家颁发的证件,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仍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尤其应该注意,既不一味相信《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也不要视其为儿戏。
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证,其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证,其法律效力如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证,其法律效力如何
(一)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证
《商标国际注册证》是国际局发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详细记录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书,通常自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由国际局直接寄给申请人(代理人)。由于按照《协定》进行的国际注册需要1年、按照《议定书》进行的国际注册需要1年半时间,因此,被指定领土延伸的国家在国际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证》后,还有可能对申请人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驳回。
所以,该《商标国际注册证》仅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办理了商标国际注册这一事实,却不能证明《商标国际注册证》上指定保护的国家都有效。能证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有效的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存在国际局的《商标国际注册簿》。
(二)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然而,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局首次颁发商标注册证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同,另一种就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就已经与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
造成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即还没有被核准注册)进行转让、变更的权利。如果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出现两种情况: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加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就还是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化(商标局之后会核发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
对于商标注册后的转让、变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换发新证,只是核准后发给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这种情况说明仅凭注册证不能表明该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同样只是发给一个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同一个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一个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另一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
办理与注册商标相关的其他手续时需要交回原注册证的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有两处提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而其他诸如撤消、撤消注册不当、有效期满未续展而注销,以及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而被注销等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规定要交回注册证,即使前述两种须交回注册证的情况,也未规定不交回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实际情况是,很多注册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并不交回注册证,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效注册证。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限。但很多人对于什么是核准注册的商标的理解并不一定很准确。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时商标图样中会有不能专用的部分,所以仅凭注册证的表述不能说明该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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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商标注册证》本身并不一定能够表明所述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作为一种由国家颁发的证件,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仍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尤其应该注意,既不一味相信《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也不要视其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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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效力范围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我国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我国的公民、组织、法人等,还包括外过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居民、法人团体。但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以及立法机关是不包含在内的,国家赔偿法对权力机关以及立法机关这两方面并没有做出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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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效力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1、有效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无效合同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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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效力表现如何?
1、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该法对什么人及什么机关、组织适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该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及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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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解释商标国际注册证,其法律效力如何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证,其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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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该《商标国际注册证》仅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办理了商标国际注册这一事实,却不能证明《商标国际注册证》上指定保护的国家都有效。能证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有效的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存在国际局的《商标国际注册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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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然而,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局首次颁发商标注册证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同,另一种就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就已经与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
造成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即还没有被核准注册)进行转让、变更的权利。如果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出现两种情况: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加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就还是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化(商标局之后会核发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
对于商标注册后的转让、变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换发新证,只是核准后发给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这种情况说明仅凭注册证不能表明该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同样只是发给一个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同一个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一个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另一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
办理与注册商标相关的其他手续时需要交回原注册证的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有两处提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而其他诸如撤消、撤消注册不当、有效期满未续展而注销,以及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而被注销等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规定要交回注册证,即使前述两种须交回注册证的情况,也未规定不交回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实际情况是,很多注册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并不交回注册证,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效注册证。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限。但很多人对于什么是核准注册的商标的理解并不一定很准确。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时商标图样中会有不能专用的部分,所以仅凭注册证的表述不能说明该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商标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对商标法律理解不全面,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仅因一个商标注册证而上当受骗者为数不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一方以注册商标作为某种证明,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方的《商标注册证》就认为该商标权真实有效。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企业应首先通过向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来了解其真实的法律状态,然后再做出决定。同样,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首先弄清涉案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不能仅凭一个《商标注册证》就草率做出处理决定。
尽管《商标注册证》本身并不一定能够表明所述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作为一种由国家颁发的证件,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仍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尤其应该注意,既不一味相信《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也不要视其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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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只要是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前的相关案件国家不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是在该法生效之后的相关案件,那么国家就对受害人进行一定上的经济损失,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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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要怎样
[律师回复]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要怎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商标国际注册证,其法律效力如何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证,其法律效力如何
(一)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证
《商标国际注册证》是国际局发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详细记录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书,通常自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由国际局直接寄给申请人(代理人)。由于按照《协定》进行的国际注册需要1年、按照《议定书》进行的国际注册需要1年半时间,因此,被指定领土延伸的国家在国际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证》后,还有可能对申请人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驳回。
所以,该《商标国际注册证》仅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办理了商标国际注册这一事实,却不能证明《商标国际注册证》上指定保护的国家都有效。能证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有效的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存在国际局的《商标国际注册簿》。
(二)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然而,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局首次颁发商标注册证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同,另一种就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就已经与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
造成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即还没有被核准注册)进行转让、变更的权利。如果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出现两种情况: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加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就还是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化(商标局之后会核发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
对于商标注册后的转让、变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换发新证,只是核准后发给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这种情况说明仅凭注册证不能表明该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同样只是发给一个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同一个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一个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另一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
办理与注册商标相关的其他手续时需要交回原注册证的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有两处提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而其他诸如撤消、撤消注册不当、有效期满未续展而注销,以及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而被注销等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规定要交回注册证,即使前述两种须交回注册证的情况,也未规定不交回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实际情况是,很多注册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并不交回注册证,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效注册证。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限。但很多人对于什么是核准注册的商标的理解并不一定很准确。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时商标图样中会有不能专用的部分,所以仅凭注册证的表述不能说明该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商标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对商标法律理解不全面,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仅因一个商标注册证而上当受骗者为数不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一方以注册商标作为某种证明,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方的《商标注册证》就认为该商标权真实有效。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企业应首先通过向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来了解其真实的法律状态,然后再做出决定。同样,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首先弄清涉案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不能仅凭一个《商标注册证》就草率做出处理决定。
尽管《商标注册证》本身并不一定能够表明所述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作为一种由国家颁发的证件,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仍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尤其应该注意,既不一味相信《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也不要视其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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