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空间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凡是侵权行为发生于该法生效日之前,而终止于生效月之后的,国家对该法生效日之前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对该法生效日以后仍在持续状态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贵任.当然,这种情况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比较突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时效的超过而逐渐消失。

{ArticleTitle}

在一些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给当事人造成了误判日后查明事实的真相。发生这样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国家赔偿法是有一定的效力范围。那么,国家赔偿法空间效力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国家赔偿法空间效力是什么?

凡是侵权行为发生于该法生效日之前,而终止于生效月之后的,国家对该法生效日之前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对该法生效日以后仍在持续状态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贵任.当然,这种情况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比较突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时效的超过而逐渐消失。

二、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该法对什么人及什么机关、组织适用。根据国家阿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该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家机关中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因为该法没有规定国家权力的立法行为和国家军事机关的军事行为需要负赔偿责任。此外,国家赔偿法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适用该法规定了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第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赔偿期限是多久?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实践中,法律都是具有一定的效力范围的,国家赔偿法也是如此。国家赔偿法空间效力除外,还有其他效力的,大家可以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此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国家赔偿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申请的额,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国家赔偿的范围。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8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家赔偿法空间效力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60****58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7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8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2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4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1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6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0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18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8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8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3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1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8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7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只要是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前的相关案件国家不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是在该法生效之后的相关案件,那么国家就对受害人进行一定上的经济损失,对其进行赔偿。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是什么?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是什么?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空白合同盖章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被代理人及行为人客观的共同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从一般的认识上能够判断出它们之间具有代理关系,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征。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盖章合同书;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被代理人应当知晓但未明示声明反对;行为人曾经凭借被代理人的授权,与相对人就某一特定事项作出代理行为,代理人被取消代理权后,被代理人未明示通知相对人,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该事项与相对人进行行为等情况。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如下几点: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是什么?
我们在了解过国家赔偿的相关办法,以及申诉的过程中的内容之后,更多的人也想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国家赔偿的效力,根据有关的说法,我们能够指导,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指对人,机关等相关组织才能够适用。详情来看下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是什么?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汇票空白背书法律效力司法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银行业务、支票、持票人提示票据、不记名债券、汇票等业务往来中,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况。在我国,汇票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司法如何认定呢?下面的案例为您讲解。
[案情简介]
11月22日,山东省五莲县五征集团签发承兑汇票一份,面额为30万元,收款人为五莲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被告某商业银行,到期日为5月22日。五莲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接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与五莲县某轮胎有限公司,五莲县某轮胎有限公司背书后又将该汇票交于某水泥有限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某水泥有限公司又将该汇票转让与原告五莲县某造纸公司(未背书,未记载被背书人)。1月19日,原告持有的该票据不慎丢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汇票在丢失后由某物资公司背书转让至某果汁公司,公安机关于4月5日将汇票追回,于同年4月28日将汇票返还原告。原告委托收款时,被告于6月1日以此票有争议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某商业银行支付汇票金额30万元及自汇票到期日至支付日的利息。
争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是否为合法持票人,是否享有涉案票据权利,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据此,我国并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被背书人名称是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背书绝对记载事项,一旦欠缺将导致背书无效,而对持票人来说则属于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因此,本案原告五莲县某造纸公司不是涉案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的规定:“依照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和
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原告五莲县某造纸公司在涉案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公司名称后即为合法持票人,依法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空白背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9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为依票据外观解释原则来说,只要持票人所持票据从外观上符合背书连续性的要求,付款人则不能就此主张对票据的抗辩,而且票据付款人从票据的外观上根本就无法判断该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人记载还是被背书人自己记载,尤其在票据进行了多次背书后更是无法判断。因此,被背书人名称不论是由背书人或者被背书人记载,从形式上均为有效,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权利。因此,在我国,空白背书经过补记被背书人名称之后在形式上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但是若持票人或被背书人没有补记被背书人名称,则该票据不具有背书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此进行抗辩。
本案中,原告五莲县某造纸公司持有的票据虽然系由某水泥有限公司空白背书转让而来,但经过原告补记后,在票据形式上并不影响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且原告与某水泥有限公司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二者之间具有背书的实质连续性。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49条的规定,原告系合法持票人,被告不能以空白背书无效为由拒绝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338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有效吗?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被代理人及行为人客观的共同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从一般的认识上能够判断出它们之间具有代理关系,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征。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盖章合同书;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被代理人应当知晓但未明示声明反对;行为人曾经凭借被代理人的授权,与相对人就某一特定事项作出代理行为,代理人被取消代理权后,被代理人未明示通知相对人,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该事项与相对人进行行为等情况。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国家空置房2024新规
2024年国家空置房新规:已移交的空置物业,业主需支付70%的公共服务费作为空置物业管理费;未移交的由建造商承担。物业服务费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控价,具体由当地政府与房地产部门决定,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无论入住与否,业主均需分担物业费。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第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三、侵犯身体伤害的国家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
(1)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第一条医疗费赔偿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的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第二条误工损失赔偿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按日计算,每日赔偿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第三条护理费赔偿
四、海关国家赔偿方式海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赔偿: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
(三)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灭失的财产属于尚未缴纳税款的进境货物、物品的,按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予以赔偿;
(四)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五)扣留的财产因海关保管不当或不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六)导致仓储费、运费等费用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予以赔偿;
(七)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八)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该法对什么人及什么机关、组织适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该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家机关中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因为该法没有规定国家权力的立法行为和国家的军事行为需要负赔偿责任。此外,国家赔偿法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适用该法规定了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海关国家赔偿方式
海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赔偿: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
(三)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灭失的财产属于尚未缴纳税款的进境货物、物品的,按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予以赔偿;
(四)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五)扣留的财产因海关保管不当或不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六)导致仓储费、运费等费用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予以赔偿;
(七)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八)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空间效力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