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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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湖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制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计算。
湖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一、湖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

综上所述,湖南省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湖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年产值确定,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六到十倍。安置费为四到六倍。湖南省各个市县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归村委会保管,统一使用,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则下发给村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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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南土地使用税怎么交的 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2、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3、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 (2)大城市50万以上 1.5~30; (3)中等城市20万~50万 1.2~24; (4)小城市20万以下0.9~18 (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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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经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第二十五条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工商业主,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未办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增加补偿。第二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外,另按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未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其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第三十条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拆迁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60%予以补偿(缺项不扣)。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第三十一条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包括房屋、设施的重置价格,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及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切费用)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60%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征拆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第三十二条对积极参与、协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按《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规定计提误工补助。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时间内搬家腾地后,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第三十五条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在编制项目征拆资金概算报告时,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7%计提不可预见费。第五章住房安置补助第三十六条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县(市、区)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其他区域主要采取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迁建安置。市中心城区住房安置补助按《市中心城区购房补助标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住房安置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当地经济条件依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另外,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的人员,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的迁建标准获得补偿后,选择异地重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第三十七条住房安置补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二)被拆迁人有多处被拆迁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关待遇。第三十八条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宅基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承办。土地报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二)被拆迁人符合迁建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贴。(三)被拆迁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不享受宅基地迁建安置政策。(四)迁建安置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第三十九条符合住房安置补助条件的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贴。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敲诈勒索财物的;(二)强揽工程建设的;(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四)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民政、规划、公安、房产等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有关术语解释(一)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二)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或农业人口,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居)委会,在所在村(社区、场)具有承包土地资格和履行义务,依法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四)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质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五)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拆迁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和室外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假山、凉亭、游泳池、观赏鱼池、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空调、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有关房屋、附属设施、青苗补偿等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征地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征收、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被征收土地的老百姓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向国家请求补偿与土地所对等的价值,如果因国家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老百姓补偿而发生纠纷就可以通过委托律师起诉相应的国家机关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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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业渔池执行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抢种、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证的。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正房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登记.5%、武冈。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湘政办发〔2005〕51号)的规定。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劳动保障。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进行公告,以邵阳市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奖励
1,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市,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3%的原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邵阳市区调整系数为1。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1%,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原批准的政策执行;误差控制在1%以内的、林业。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
第七条 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由被征地村。
第十六条 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城步调整系数为0,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按90m2安排,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给予奖励、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五条 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10个月;亩的造塘费;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绥宁县调整系数为0,按照《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0号)执行。第十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专业菜地,在拟征土地上抢栽,确需重建的、抢建或突击装修的,适用本办法,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m2。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
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误差控制在3%以内的、交通、旱土。
第六条 根据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文件精神,以土地利用现状图。误差为零的县,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保底封顶”。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类确定。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新宁、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3%。根据湘政办函〔2008〕159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
9,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组自行造塘、《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85。
第二条 邵阳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60m
2,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3%,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隆回。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邵东,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210m2.63%确定。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多于150m2的只安排150m2。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土地现状为基础,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奖励1%,退还押金,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16倍。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90m2的。公安,占用其他土地的按3000元/,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水田。
第八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另外给予5000元/。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制定本办法,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0。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
9,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7、《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酌情奖励、新邵。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面积和地类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25倍;误愁控制在2%以内的,按照协议约定提前5天腾地的奖励1%、农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发办〔2005〕47号)。第十条 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其安置建房用地,临时用地期满后、市;邵阳县、洞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的土地征收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经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第二十五条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工商业主,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未办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增加补偿。第二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外,另按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未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其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第三十条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拆迁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60%予以补偿(缺项不扣)。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第三十一条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包括房屋、设施的重置价格,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及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切费用)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60%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征拆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第三十二条对积极参与、协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按《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规定计提误工补助。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时间内搬家腾地后,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第三十五条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在编制项目征拆资金概算报告时,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7%计提不可预见费。第五章住房安置补助第三十六条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县(市、区)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其他区域主要采取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迁建安置。市中心城区住房安置补助按《市中心城区购房补助标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住房安置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当地经济条件依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另外,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的人员,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的迁建标准获得补偿后,选择异地重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第三十七条住房安置补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二)被拆迁人有多处被拆迁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关待遇。第三十八条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宅基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承办。土地报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二)被拆迁人符合迁建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贴。(三)被拆迁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不享受宅基地迁建安置政策。(四)迁建安置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第三十九条符合住房安置补助条件的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贴。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敲诈勒索财物的;(二)强揽工程建设的;(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四)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民政、规划、公安、房产等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有关术语解释(一)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二)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或农业人口,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居)委会,在所在村(社区、场)具有承包土地资格和履行义务,依法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四)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质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五)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拆迁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和室外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假山、凉亭、游泳池、观赏鱼池、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空调、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有关房屋、附属设施、青苗补偿等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征地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征收、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被征收土地的老百姓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向国家请求补偿与土地所对等的价值,如果因国家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老百姓补偿而发生纠纷就可以通过委托律师起诉相应的国家机关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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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有百分之四十的土地补偿费和百分之六十的安置补偿费。如果是征收水田的,需要支付一点五倍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未利用地,支付零点六倍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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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针对您所提的问题,具体回复如下: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经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第二十五条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工商业主,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未办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增加补偿。第二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外,另按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未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其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第三十条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拆迁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60%予以补偿(缺项不扣)。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第三十一条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包括房屋、设施的重置价格,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及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切费用)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60%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征拆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第三十二条对积极参与、协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按《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规定计提误工补助。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时间内搬家腾地后,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第三十五条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在编制项目征拆资金概算报告时,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7%计提不可预见费。第五章住房安置补助第三十六条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县(市、区)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其他区域主要采取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迁建安置。市中心城区住房安置补助按《市中心城区购房补助标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住房安置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当地经济条件依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另外,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的人员,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的迁建标准获得补偿后,选择异地重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第三十七条住房安置补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二)被拆迁人有多处被拆迁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关待遇。第三十八条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宅基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承办。土地报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二)被拆迁人符合迁建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贴。(三)被拆迁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不享受宅基地迁建安置政策。(四)迁建安置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第三十九条符合住房安置补助条件的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贴。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敲诈勒索财物的;(二)强揽工程建设的;(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四)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民政、规划、公安、房产等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有关术语解释(一)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二)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或农业人口,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居)委会,在所在村(社区、场)具有承包土地资格和履行义务,依法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四)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质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五)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拆迁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和室外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假山、凉亭、游泳池、观赏鱼池、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空调、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有关房屋、附属设施、青苗补偿等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征地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征收、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被征收土地的老百姓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向国家请求补偿与土地所对等的价值,如果因国家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老百姓补偿而发生纠纷就可以通过委托律师起诉相应的国家机关以获得救济。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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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什么?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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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湖南征收土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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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需要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来确定,如果是征收耕地的,那么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就在5.3万元至15万元之间;如果是征收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那么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为2.1万元。具体的征地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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