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发生医疗事故后即使与医院签订了免责协议,受害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我国民法典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2)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二、手术前被迫签订的免责协议有效吗?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由此可见,医院的这种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手术前与医院签订了免责协议,免除医院对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的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害方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若达不成赔偿协议,可依法起诉,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后确定赔偿数额。
免责条款无效后,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医院是否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情形下,诊所对患者的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若受害人与医疗机构之间签了免责协议的话,一般认为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时受害人仍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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