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归偿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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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国家赔偿的归偿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归偿原则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应用到国家赔偿的归偿原则是大多数人不了解但是又非常重要的问题。归偿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国家赔偿的标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说明一下这个问题的内容和关于这个问题的解读。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违法归责原则的理论解读

(一)解读“违法”

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表述,理论界也有不同解释。违法的理论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广义的违法,是指除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刑事拘留实质上是国家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益的损害,但合法的刑事拘留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被侵害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私权利主体而言,损害其权益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否则就是侵权;对于侵害行为的实施主体——国家机关这些公权力主体而言,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及其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超出该条件范围根据的,就是违法侵权。所以,刑事拘留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的解读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和法律授权。

(二)解读“归责”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是否探究侵权主体内心的过错来进行追究责任的问题。传统的侵权理论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因而,有人认为违法归责原则是学者们概括出来的,没有事实根据。

但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首先,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享有特殊权力履行特殊义务的抽象主体,难以判断其主观过错;其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对于因执行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如果不问行为是否合法就要求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最后,根据依法治国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

三、违法归责原则的实务解读

(一)关于违犯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判断

根据修订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刑事拘留赔偿的情形简单讲,就是对公民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或超期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行使刑事侦查职权的国家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实体条件,包括两点,

一是拘留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二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另一方面是程序条件,

即合法的拘留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必须出具拘留证、立即移送看守所羁押、通知家属、发现拘留不当时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报请批捕等等程序要求。

根据国家赔偿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是否是只要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体或程序条件的拘留,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呢?

对此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错误拘留包括实体错误和程序错误,如果仅仅是没有履行法定手续错误拘留嫌疑人的,而案件事实和证据都要求拘留的,属于程序违法,对程序违法的拘留没有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对于刑事拘留的赔偿,着眼于对受害人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害给予救济,如果拘留虽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但并不侵害人身自由权,也就不应当认定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如,拘留人时没有出示拘留证,没有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等,侵犯的权利是被拘留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而不是人身自由权。从拘留的违法之处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考量,“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为违犯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法定情形、法定时限更贴切。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使侦查职权的国家机关采取刑事拘留违反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即属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的情形,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便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时发现有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拘留后查明排除了犯罪嫌疑并及时释放,是否应当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在此要讨论的情形,即是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所涉及到可能发生的情况。

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赔偿,理由是拘留时没有违法行使职权,是符合拘留条件的合法的拘留;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赔偿,理由是后来的无罪处理说明前面的拘留是违法的、错误的。

刑事拘留是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此,对刑事拘留赔偿范围的规定,一方面要促使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另一方面要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依法予以保障。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刑事拘留赔偿采取的违法归责原则,强调了实施刑事拘留措施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如违反了法定拘留条件、程序或者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那么,上述情形中,虽然被拘留人被排除怀疑并释放,但是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是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符合违法归责原则规定的情形,国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国家赔偿的归偿原则实际上是一种维护人们合法权益的依据和标准,这种原则在国家运用强制权利影响他人权益时才能够得到应用,也就是说如果可以证明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运用此项原则进行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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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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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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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
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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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被侵权人同时还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十分困难的。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单一的采用某一种归责原则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在立法上当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主。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转移等方式,由原告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而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权利人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此时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在推定被控侵权人过失的情况下,还应区别被控侵权人的注意义务,若被控侵权人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构成重大过失若被控侵权人违反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则是具体的轻过失若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是抽象的轻过失,相应地被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较低。但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使第三人承担保密义务的,应当执行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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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平原则。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畅阀扳合殖骨帮摊爆揩双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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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合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平原则。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畅阀扳合殖骨帮摊爆揩双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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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结合《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违法责任原则。也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对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的,这种情况下国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时不考虑行为人本身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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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合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平原则。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畅阀扳合殖骨帮摊爆揩双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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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合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平原则。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畅阀扳合殖骨帮摊爆揩双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合同归责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合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平原则。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畅阀扳合殖骨帮摊爆揩双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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