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低保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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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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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程序1、向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上海申请低保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是什么?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这一标准,以后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二、上海低保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三、上海低保办理材料有哪些?

1、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学籍证明等;

2、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工资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没有汽车,并且只有一套自住房或者无房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上海低保。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后,街道办会审核资料,批准通过的话,会在当月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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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走海关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办案程序 (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 1、受案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侦查手段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严禁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海关缉私部门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个,并应向证人出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勘验、检查 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海关缉私部门对侦查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依法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强行扣押。 执法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在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冻结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7、鉴定 为了查明案件,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辩认 为了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认。 辩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辩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辩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辩认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认,辩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辩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9、通缉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应当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将其追捕归案。也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抓获被通缉者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凭通缉令将其羁押。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在边境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三)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海关缉私部门有权采取下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1、拘传 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包括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罚款决定不服的,保证人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对没收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海关缉私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场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海关缉私部门所在的市、县的合法住处,也可以是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在其所在市、县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海关缉私部门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海关缉私部门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海关缉私部门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对于被拘留人,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5、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于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立即释放。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四)继续盘问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以及继续盘问。确由必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的,可将其带至缉私局、缉私分局就近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自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派出所之时起,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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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 (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 (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 (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 (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 (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 (六)火灾:指由于雷击、爆炸、失火等原因,使船舶燃烧致损; (七)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八)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 报告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 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 (一)、 (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章 调查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条 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进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第二十二条 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港务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 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前款第 (五)、 (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仲裁或调解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三条 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港务监督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按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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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同意和解的,由人民法院在平等、自愿的原则是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签订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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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保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或身份证;
2、证明其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或其他证明);
3、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因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6)家中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7)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受理本村农村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调查,并如实填写《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对提出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经村(居)支两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后,将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3、家庭成员中有户口不在同一镇乡(街道)或同一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未享受农村低保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四)区民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查了解,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批准,核发农村低保金领取证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都有责任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及时进行公开申请环节流程示意图:申请人向户籍地居(村)委会或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相关政策,一次告知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并向其提供相关证明表格——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要求准备相关申报、证明材料——申请人携带相关申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受理机构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低保年检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测流程:
1.外观检测:到达检测场后,第一步是外观的检验,车主需要把车辆停在专门检验外观的场地,把车辆中的灭火器和三角警示牌准备好,并把车辆的发动机舱盖和后备厢打开,等待工作人员检验;
2.在外观检验时,工作人员会拿出两张表格,分别是机动车检验记录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有的检测场是需要车主自己去业务大厅领取这两份表格的)。工作人员会检查并记录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数据,同时还会查看三角警示牌和灭火器等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当工作人员检查外观合格后,会在表格的外观这一项签字;
3.外观检测需要注意的是,三角警示牌和灭火器这样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还有车身的颜色、外观是否与行驶证上的照片一致。现在很多年轻人喜欢在自己的车上贴一些个性车标,这在验车时是不会通过的,车主需要先把车标清理干净,才会通过外观检验。不过也有特例,“实习”标等经过公安机关备案审批的合法车贴是被允许的。如果你是新买的车也不要马上贴上自己喜欢的帖纸,需要在上牌完成之后再贴。
4.还有就是,按照规定前排车窗三角窗夹角处不能贴膜,这里需要留出良好的透光性为驾驶员观察两侧后视镜提供便利,所以此处一旦贴膜,将不能通过验车。
缴纳检测费用、录入信息
1.当外观检查结束后,工作人员会把表格交给车主,并通知车主去交费手续大厅交费。
2.交费后,车主就要把本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交给工作人员,他们会在系统中录入车辆的年检信息。这些都结束后车主就可以拿着表格,等待上线检测了。
1.上线检测主要检查车辆的尾气、刹车、灯光、底盘等内容,只要车辆没有改装或故障,这些检测基本都能通过;
2.当车主把车开到检测间门口排好队后,会有检测人员把车辆和表格接过去。这时车主只要到最后的拍照处等待就可以了。
3.这里提醒一下喜欢改装的车主们,在年检之前,先把自己的爱车恢复成原来的模样,不然不会通过年检的。
上线检测结果
1.在上一步的检测中,如果有不合格的项目,工作人员会通知车主,让车主结账后自行进行检修,检修后再来重新年检。
2.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相关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也就是说,车主必须在二十日内做完车辆的年检,如果第一次检测不合格,车主一定要注意尽快检修,千万不要过期。
3.检测合格的车辆,车主会拿到已经签好字的表格。这时,车主要拿着表格,并把三角警示牌和灭火器摆在车辆后面,有天窗的车辆需要把天窗的后部翘起,等待工作人员拍照。当车辆拍完照签完字后,车主就可以去总检处办理最后的手续了。
检查交强险单据等
到这里,年检的大部分工作就已经完毕了,最后就是把表格和交强险单据等交给业务台,由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数据录入。最后会把代表年检合格的车标发到车主手中。至此,车辆年检的全部过程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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