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定义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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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合同可以证明我们和企业公司以及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一些特殊的时候是可以派上用成的,但现代社会还有许多人对劳动合同并不重视,这就非常容易出现社会上的劳动纠纷问题,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也有很多人都不清楚,正式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不清楚,所以才导致这种情况频频发生。

一、认定劳动关系的抽象标准

劳动的从属性和劳动的有偿性,是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的两大主要特点,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受雇于个人、公司或机构,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或设备,在工作中根据上级的指挥或指令完成一定的生产或经营任务,由雇主付给工资

从属性一般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我国法律目前对劳动关系并未作出权威定义,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一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关系一般具有四个特征:即主体资格合法性、从属性、有组织性和有偿性 。

(1)主体资格合法性,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合法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和外国企业以及其在华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合法性。自然人由于不是用人单位,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对于合法的劳动者而言,童工和达到退休年龄 以及未获得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均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但并不表示他们不可以享受劳动法上的某些权利义务。

(2)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属性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命令与服从关系。如果法院发现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则会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不论双方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3)有组织性,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有组织性要求雇主拥有组织机构和管理系统。雇主要有规章制度,雇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如果不服从雇主的管理,将会受到惩罚。雇员的工作是雇主整体工作的一部分,雇员是这个集体的一份子。

(4)有偿性,即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有偿性要求劳动者的劳动不能是无偿的,必须是雇主给付的,不能是第三方给付的,当然,第三方受雇主委托给付的除外。

劳动能够给我们带来回报,但对于一些人来说,可能会因为劳动关系的定义的不清楚导致没有和合理的人合理的公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这就容易发生后续的劳动纠纷问题,劳动纠纷必定会影响到个人的利益,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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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的终止的含义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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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
(1)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劳动者的严重行为不当;劳动者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用人单位削减规模而进行的裁员;对劳动者的持续雇佣将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一些实质原因。
(2)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因为年龄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病)而退休;因为各种可能的原因而辞职,包括接受另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或移民;用人单位违反了合同;死亡。
3、终止劳动关系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终止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综上所述,关于劳动关系的终止是什么意思,劳动关系终止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与非正常原因、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终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者退休、死亡、失踪或用人单位破产、倒闭、因违法被责令关停等劳动合同主体消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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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供养直系亲属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含义是什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直系亲属需要符合以下内容 1、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祖母、母、妻、夫,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在劳动年龄期间有劳动能力的不列入。 3、子女、弟妹,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职工子女、弟妹虽年满十六岁,但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以及年龄已超过十六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4、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5、抚养人,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包括继母和养母)。 6、遗腹子,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7、岳父母,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收入,岳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职工本人的生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知道我们的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但是对供养直系亲属,我们还是不够的了解。不过,既然是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人群,法律上就对供养直系亲属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其实和我们的直系亲属没有很明显的区别,但就是在供养关系上二者有一个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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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理解合同义务体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律上如何理解合同义务体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义务体系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合同法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现代合同法认为,以下两种义务也是合同义务:
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
二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
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
关于合同义务群的体系构建,目前学理界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合同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对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其中与合同义务对应的有附随义务,关于附随义务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按其发生阶段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1〕另外还有不真正义务;保护第三人义务等等,应该讲这是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群的基本框架,与我国合同法有关义务群的规定基本吻合。相对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坚持契约自由原则所带来的契约关系的合同义务体系而言,即合同义务仅仅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而别无其他义务而言,已经是巨大的进步,表明了合同义务通过实践的检验实现了扩张。
法律上如何解释合同义务体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义务体系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合同法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现代合同法认为,以下两种义务也是合同义务:
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
二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
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
关于合同义务群的体系构建,目前学理界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合同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对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其中与合同义务对应的有附随义务,关于附随义务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按其发生阶段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1〕另外还有不真正义务;保护第三人义务等等,应该讲这是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群的基本框架,与我国合同法有关义务群的规定基本吻合。相对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坚持契约自由原则所带来的契约关系的合同义务体系而言,即合同义务仅仅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而别无其他义务而言,已经是巨大的进步,表明了合同义务通过实践的检验实现了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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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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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法律上怎样解释合同义务体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义务体系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合同法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现代合同法认为,以下两种义务也是合同义务:
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
二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
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
关于合同义务群的体系构建,目前学理界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合同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对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其中与合同义务对应的有附随义务,关于附随义务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按其发生阶段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1〕另外还有不真正义务;保护第三人义务等等,应该讲这是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群的基本框架,与我国合同法有关义务群的规定基本吻合。相对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坚持契约自由原则所带来的契约关系的合同义务体系而言,即合同义务仅仅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而别无其他义务而言,已经是巨大的进步,表明了合同义务通过实践的检验实现了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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