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救济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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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概念2、性质3、管辖诉讼管辖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如法院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时,为保证程序公正,该法院应当回避,可考虑通过提高审级或异地管辖的方式予以解决。

国家赔偿救济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在法律上,各种事情在办理的过程中,都是有一定的规定制度和流程的,这些规定的程序会是事务处理的更加公平公证,并且更加高效。国家赔偿救济也不例外,国家赔偿救济是有规定的而程序的,那么国家赔偿救济的程序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一、国家赔偿救济的程序是怎样的?

1、概念

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是指在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拒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或赔偿请求人不服国家赔偿决定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直接针对赔偿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的程序。赔偿请求人一旦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原国家赔偿决定乃非经判决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中,可以调解结案。

2、性质

毫无疑问,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有待学界进一步探讨。笔者建议:宜采用行政诉讼程序,赋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请求人的国家赔偿取得权。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证明权力行使行为合法,方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采用结果责任原则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证明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所致,方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3、管辖

诉讼管辖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如法院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时,为保证程序公正,该法院应当回避,可考虑通过提高审级或异地管辖的方式予以解决。

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是指在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拒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或赔偿请求人不服国家赔偿决定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直接针对赔偿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的程序。赔偿请求人一旦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原国家赔偿决定乃非经判决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中,可以调解结案。

毫无疑问,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有待学界进一步探讨。笔者建议:宜采用行政诉讼程序,赋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请求人的国家赔偿取得权。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证明权力行使行为合法,方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采用结果责任原则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证明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所致,方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如法院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时,为保证程序公正,该法院应当回避,可考虑通过提高审级或异地管辖的方式予以解决。

国家赔偿救济的程序规定,国家的赔偿机关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没有做出赔偿的时候,会交给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审理。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也希望大家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相关的事宜。如果您仍然对国家赔偿救济有疑问,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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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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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救济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别程序救济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救济是如何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 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特别程序救济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救济是如何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 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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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国家赔偿属于哪种救济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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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救济是应该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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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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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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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 审限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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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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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发生了一起事故,有人死亡,我们这些员工都被当成嫌疑人,都有可能被拘传,会提前通知我们吗?拘传的救济及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上面的这几点内容就是对拘传的救济及程序所涉及的内容的解释,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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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属于什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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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破产申请异议救济程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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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 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 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二、审批程序 (一)由国家级开发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向行文提出扩建申请。 (二)由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示报告会签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审批。 (四)经批准,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三、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 (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与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与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和所在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 (三)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四)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经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文本,在图纸上需标出国家级开发区现有位置,拟扩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及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六)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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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流程救济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救济是如何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 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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